文物(包括各類遺址、遺跡)是文明的結晶,是民族精神和物質財富的象征,更是不可再生的寶貴資源,需要我們共同守護。
文物本身具有極高文學、藝術和審美價值,且蘊含著無形而真實的歷史信息,這使之成為社會發展進程中具有較強經濟利用價值的承載物。
面對文物的復雜屬性,如何處理好文物古跡保護與傳承利用的關系,尋求二者在對立統一中的最佳平衡點,一直是文物事業科學發展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
對此,既要杜絕因過度開發對文物造成的破壞,也不能一味采取過度保護措施而造成文物置之“深閨”無人識的境況。而是要在充分保障文物安全性的基礎上,積極論證科學合理開發利用的可行性,謹慎開發,并讓文物充分發揮其教育意義、傳承作用、審美價值,從而化冷冰冰的器物為與時俱進的“活”歷史,讓其煥發新光彩。
其實,文物保護與開發利用既是矛盾對立的關系,也是一種相輔相成、互相依存的關系,是一種協調互促、動態發展的關系。例如,文物作為一種珍貴資源,其本身往往成為旅游產業發展的基礎。而利用文物資源發展旅游業,取得的經濟收入又可以反哺文物資源的保護與管理。也就是說,文物只有在合理利用中,才能發揮它的作用,增強進一步保護。特別是對那些不可移動文物而言,只有通過旅游才能體現其作為文物的價值,達到以“物”說話、“活”化資源的目的。
但是,對于文物的開發利用必須首先要兜住保護的底,遵循科學、合理、適度的原則。文物保護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文物得以被開發利用的前提。“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這既是《文物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對文保單位、旅游部門、開發企業的現實要求。因為對文物資源的過度開發、無序利用將會大大透支文物的價值,甚至破壞文物本身,反過來造成開發利用的不可持續性,最終“兩敗俱傷”。
正本清源才能長流不息。文物保護與利用是一個復雜的課題。在實際工作中,相關單位要積極探索,通過制定、落實完善的保護機制,遵循科學合理的開發原則,提升全民參與文物保護的意識,加強法律、社會、媒體監督和自我監督,整治文物資源周邊環境,提升文物旅游承載力,加強文物周邊產品開發等途徑,讓文物真正“活”起來。
轉自: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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