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微信號“京法網事”消息,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侵害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標準》提出,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制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3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4000元。
《標準》共八章,按照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及制品,以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分章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以及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針對參考稿酬的基本賠償標準,《標準》規定,被告未經許可通過發行圖書、報刊等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文字作品,無法查明許可使用費,也無法查明出版發行數量或者下載量、閱讀量的,可以參考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其中,原創作品按照80元至300元/千字計算,翻譯作品按照50元至200元/千字計算,匯編作品按照10元至20元/千字計算。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來源:“京法網事”微信號
針對復制、發行、在線播放音樂作品的賠償標準中,《標準》明確,被告未經許可以音像制品的形式復制、發行涉案音樂作品或者在線播放涉案音樂作品,無其他參考因秦時,原告為詞、曲著作權人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600元,其中詞、曲著作權人賠償占比為40%、60%;原告為錄音制作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2000元;原告為表演者的,每首音樂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400元。
針對在線播放的基本賠償標準,《標準》提出,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播放涉案視頻類作品、制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電影、電視劇、紀錄片、動畫片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3萬元;徼電影類作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1.5萬元;綜藝節目視頻類作品每期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4000元;其他短視頻類作品每條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2500元;錄像制品每部賠償數額一般不少于500元。
21日,北京法院還發布2019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分別為“用于在移動通信系統中發送和接收隨機化小區間干擾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裝置”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MLGB”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友阿”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電視劇《龍門鏢局》宣傳推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電視劇《龍門鏢局》宣傳推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武俠Q傳》游戲”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電影《九層妖塔》”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小說《錦繡未央》”侵害著作權系列糾紛案、“吹牛App”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員工私制電表對外銷售”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據悉,今年是北京法院發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的第18個年頭。北京高院指出,此次案例評選體現了知識產權領域打擊惡意、加大保護的鮮明特點,對于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優化創新法治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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