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好的榴蓮?這種宣傳語出現在朋友圈里也會違法。報載,6月12日,慈溪市市場監管局剛剛處理了兩起使用絕對化宣傳用語的案件。今年3月,有人舉報當地一水果店用于推廣的微信號朋友圈內出現了兩則可能涉嫌違法的推廣廣告,其中一則是2月25日通過“某客服1號”發布介紹榴蓮的廣告,有“全球最好的榴蓮……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了”廣告字樣;另一則是2月26日通過“某客服1號”發布介紹奶油棗的廣告,有“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了”廣告字樣。
經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檢查,當事水果店現場并沒有這兩個廣告的紙質內容,但店長承認,為了吸引更多顧客,曾在微信朋友圈發布“這個冬天最好吃榴蓮了”、“最好吃的奶油棗沒有之一了”的廣告。雖然他后來意識到不妥,刪除了廣告,但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屬發布“最高級”、“最佳”等禁止情形廣告的行為,已被立案查處,最終處以行政處罰。
與以往一些違規廣告被處罰相比,此次被發現、被處罰的對象是為經營者(廣告主)幫忙在朋友圈轉發“最”字廣告的店長等。但顯然,這樣的被處理并不冤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廣告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的禁止字樣。而早于2016年9月1日就正式實施的《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更是明確,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2019年3月微信安全中心公眾號發布的《關于處理微信個人賬號發布“違法違禁品”售賣信息的公告》,也對朋友圈發布、轉發違規廣告進行了明確的禁止,并發布了相關處罰規定。
這些規定都說明,僅僅是在朋友圈轉發廣告,客觀上也是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即成為廣告的發布者,同樣受廣告法的規制,一旦轉發了違規廣告,一樣要擔責和被處理。讓人遺憾的是,即便有如此多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中,朋友圈中轉發違規廣告的仍比比皆是。此次案例,提醒廣大消費者,朋友圈幫忙發廣告也要小心,胡亂發廣告很有可能面臨處罰。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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