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黨中央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大舉措。記者5月12日獲悉,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根據《條例》規定,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延伸和補充。
“《條例》的制定充分彰顯了黨中央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堅定決心,為更好發揮督察利劍作用、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推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證。”業內權威人士表示。
《條例》規定,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包括四類: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環境部、承擔重要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有關中央企業;黨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對象是本行政區域內地市級黨委和政府、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省屬企業等。
從督查內容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主要包括多個方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標準規范、規劃計劃、重大改革任務的貫徹落實情況;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推進落實情況;區域重大戰略實施中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落實情況;環境污染防治、發展方式綠色轉型、生態保護修復、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等美麗中國建設方面工作情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及長效機制建設情況;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條例》還要求,建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整改中發現的重要生態環境問題及其失職失責情況,督察組應當形成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線索清單和案卷,移交被督察對象,同時按照有關權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從將“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改為“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到印發實施《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辦法》、成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再到此次《條例》發布……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相關制度體系不斷完善。
“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開展的一系列開創性工作,決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美麗中國建設邁出重大步伐。”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政策研究所所長董戰峰表示,實踐充分證明,通過生態環保督察,不僅能推動被督察對象扛起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更能推動各地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多贏。
據了解,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切實擔負起職責使命,牢牢牽住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強化大局意識,保持嚴的基調,敢于動真碰硬,持續發現問題,認真解決問題,推動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強化督察隊伍建設,嚴明作風紀律,及時制定完善相應配套制度規范,建立健全督察制度體系,推動督察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記者 向家瑩)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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