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數據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培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 加快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我國將培育三類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即數據交易所(中心)、數據流通服務平臺企業和數據商。
當前,各類數據流通服務機構競相發展,在優化數據資源配置、拓展數據應用場景、激發數據市場活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功能定位尚不清晰、服務能力仍有短板、監督管理亟待完善等新情況新問題。《意見》旨在進一步明晰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功能定位,提升數據流通交易服務效能,釋放數據要素價值,加快繁榮數據市場生態。
《意見》提出,到2029年底,數據流通服務機構能力顯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態更加多元,數據產品和服務更加豐富,各類主體供數用數意愿持續增強,全社會數據流通利用水平明顯提高。
《意見》還明確,支持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加快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探索創新數據流通交易模式,加大高質量數據產品和服務供給,促進數據安全合規高效流通交易。其中包括,探索多樣化流通交易模式,引導經營主體之間數據交換交易模式合規健康發展,鼓勵各類主體拓展數據換數據、換訂單、換服務、換模型、換場景等交換方式,探索數據作價出資等數據價值實現新路徑;拓展適應人工智能發展的高質量數據集流通交易方式,支持各類數據流通服務機構協同產業鏈鏈主企業等主體,面向服務人工智能發展建設高質量數據集等。
根據《意見》,國家數據局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各相關部門建立健全與數據市場發展階段相適應、權責清晰、運行高效的數據流通服務機構管理體系。各地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促進數據流通服務機構規范健康發展的政策體系,不得對數據開發利用和流通交易設置不合理要求、審批條件或流程,限制數據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流動。(記者 郭倩)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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