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保部公布了修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圖片來源:互聯網)
征求意見稿針對地方環保部門自由裁量權過大而導致的污染企業違法反彈率較高問題,擬規定限制地方環保部門的自由裁量。
不可否認,作為環保法的配套規定,辦法實施兩年多來,對各地辦理排污案件起到了重要規范和推動作用。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該辦法不能適應環保執法客觀需要的弊端也日益凸顯。其中最突出的是辦法因未明確規定排污企業停產整治措施的期限這一漏洞,導致環保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以致排污企業“停產整治走過場、今天停產明天復產”的違法反彈率居高不下。在此背景下,環保部擬對辦法出臺限制地方環保部門自由裁量的修改意見,讓其與時俱進地契合環保執法的客觀現實需要,可謂切中了當前環保執法的關鍵。
賦予執法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力是為了避免機械式執法,使之更接地氣,但其與生俱來的“雙刃劍”特質,如果不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規范,
那么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而放大負面效應,給執法公信力造成致命硬傷。因此,嚴格限制地方環保部門的自由裁量,既是規范環保執法的必然抉擇,又是確保“史上最嚴”環保法彰顯“剛牙利齒”威懾效果的必由路徑。
天下大事,必作于細。不讓自由裁量成為環保執法“軟肋”,首先有賴于細致完善的制度設計。此番征求意見稿對企業各種排污情形的執法規定了三個月的停產整治期限,并增加了排污者“在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期限結束后”才能進行整改完成備案并解除相關措施的規定。如此細致嚴密又可供操作的制度設計,等于為自由裁量的被濫用筑牢了“防火墻”,必能倒逼地方環保部門主動地將自由裁量權規范在有章可循的制度范疇內。
如果說完善的制度設計是確保環保執法自由裁量不被濫用的基本前提,那么主動接受監督和嚴肅追責則是遏制環保執法自由裁量被濫用的兜底保障。環保部此次對排污企業限產、停產期限的信息提出了公開要求,并與“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了必要銜接,強調要依法對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進行追責。如此規定,不啻于為自由裁量戴上了“緊箍咒”,必能有效壓縮環保執法自由裁量的“模糊空間”,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彈性執法。(張智全)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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