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2017年12月28日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向市場征求意見(下稱《決定》),進一步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工作,持續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外資銀行在華營商便利度。
《決定》取消了外資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代客境外理財托管業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被清算的外資金融機構提取生息資產四項業務的審批,實行報告制,強化事中和事后動態審慎監管。銀監會將通過監管走訪、抽查、檢查等措施,嚴守風險底線,避免監管真空。
為進一步清理規范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決定》還刪除了關于外資法人銀行在申請發行債務、資本補充工具時應當提交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的規定。
此外,《決定》遵循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保持一致的原則,在許可條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
為做好政策措施銜接,《決定》增加關于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規定,為外資法人銀行開展股權投資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中外一致原則,《決定》將在辦法中專門增加一節。一是從“準出”角度對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許可條件、程序和申請材料等進行規定;二是從“準入”角度明確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在審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資法人銀行投資設立、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準出、準入程序,與中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
對于修訂辦法的初衷和未來的規劃,銀監會方面表示,《決定》主要吸納和體現了銀監會前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簡政放權工作部署以及允許外資銀行投資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工作成果。銀監會將積極推動現行法規和監管制度的修訂工作,確保銀行業對外開放政策落地實施。(記者 鐘源)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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