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依法嚴肅責任追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高質量高標準完成脫貧攻堅任務,財政部近日印發《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相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有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或貪污、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等情形,應實施責任追究。《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辦法適用于違規管理財政扶貧資金應當受到責任追究的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財政扶貧資金的違規管理責任追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辦法》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的;無故延遲撥付財政扶貧資金造成扶貧資金閑置的;貪污、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方式的;在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偽造、變造、銷毀有關賬簿表冊憑證的;未按規定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執行財政扶貧資金相關政策和標準的;在履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其他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
《辦法》明確,對財政部門追責的形式包括: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扶貧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
對財政部門工作人員追責的形式包括:政務處分或行政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政務處分或行政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辦法》指出,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還指出,本級財政部門對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責任的人員無權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部門處理。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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