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布《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提出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政府采購執行管理等要求。《通知》自9月1日起實行。
《通知》指出,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重點清理和糾正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對供應商實施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等;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十大問題。
《通知》提出,在政府采購相關制度辦法實施過程中,應當定期或者適時評估其對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影響,對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要及時修改完善或者予以廢止。
在加強政府采購執行管理方面,《通知》明確,政府采購合同應當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應當自收到發票后30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等為由延遲付款,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通知》還要求完善政府采購質疑投訴和行政裁決機制,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處罰。各級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行政處罰,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告知權、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等,保證程序合法。
轉自:中國經濟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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