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部門發布《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 提高違規行為罰金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12-03





      11月29日,央行網站發布消息稱,央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于近日發布了《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對于《辦法》出臺的背景,央行等部門負責人回答記者提問時解釋說,從我國情況看,我國信用評級業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取得長足進步,信用評級機構規模不斷壯大,評級技術不斷發展,評級結果更加趨于合理,社會認可度逐步提高,對促進我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不過,我國信用評級業仍處于發展初期,還存在監管規則不統一、發展水平不高、獨立性不足、商譽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問題。

      三方面積極影響

      上述部門負責人指出,《辦法》的出臺將對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產生積極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是當前重要任務。《辦法》的出臺能夠促進發揮信用評級在風險揭示和風險定價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業融資環境,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我國金融市場高質量發展。

      二是《辦法》的出臺有助于彌補監管短板,推動我國評級業在新的歷史時期規范發展,邁上新臺階。

      三是《辦法》的出臺是在具體制度層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重要部署,有助于構建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促進信用評級業高水平對外開放。

      涵蓋四方面內容

      據悉,本次《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突出信用評級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明確行業規范發展的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統一監管的制度框架的同時,還與國際評級監管準則相銜接。

      具體來看,《辦法》主要涵蓋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建立市場化約束機制。弱化事前監管,信用評級機構完成機構備案后再向相關部門申請業務資質,有助于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

      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為重點。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在獨立性、透明度、利益沖突管理、評級程序規范等方面的監管,要求信用評級機構進行充分信息披露,便于市場各方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評級技術、人員配備、從業經驗等做出比較和判斷。

      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實際的監管模式。基于現有監管格局,明確人民銀行為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為業務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具體監管。《辦法》作為行業基本監管規則,與分市場、分品種的業務管理規則相補充,既建立了統一監管框架,又體現了各業務管理部門評級監管的相對獨立性。

      四是明確相關部門的監管權及各方法律責任。

      提出多項備案要求

      從對象上,本次《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從事信用評級業務的信評機構。

      《辦法》從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出發,對信用評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備案管理方面進行了如下規范:

      其一,設立信用評級機構,應當自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省級派出機構(下稱“備案機構”)辦理備案。

      其二,信用評級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向原備案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向備案機構分別辦理備案。

      其三,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將高級管理人員和信用評級分析人員的基本信息向備案機構辦理備案。

      其四,信用評級機構的機構名稱、營業場所、股東、公司高管等關鍵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備案機構可以對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信用評級分析人員進行監管談話,以評估其專業素質的合格性。

      在規范信用評級機構及從業人員獨立性方面,《辦法》提出五點要求:

      執業獨立性。防止評級結果受到其他商業行為的不當影響。

      機構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與受評經濟主體或者受評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人存在五種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信用評級業務。

      第三,人員獨立性。評級人員在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期間存在應回避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四,部門獨立性。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確保信用評級業務部門設置獨立于營銷等其他部門。

      第五,薪酬獨立性。信用評級從業人員的薪酬不得與評級對象的信用級別、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狀況等因素相關聯。

      在加強信用評級機構信息披露方面,《辦法》表示,信用評級機構應當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和其公司網站進行信息披露。并且,披露內容包括信用評級機構的基本信息、獨立性信息、評級質量信息、評級信息來源、第三方盡職調查、結構化融資產品評級信息等六大類內容。

      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辦法》還明確了監督檢查措施,要求信用評級機構主管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發揮監管合力,強化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并依法提高了罰款金額。

      上述部門負責人表示,提高罰款金額將能夠對評級機構違規展業、惡性競爭、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行為形成威懾效果,有利于促進評級行業規范發展。并且,也符合國家慣例,有利于促進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盡快適應國際標準。

      近年來,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監管當局都對評級違規行為實施過嚴格處罰,罰款金額通常超過數十萬、上百萬美元或歐元。

      同時,這也有利于提高投資者信心。“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國際化水平快速提高,信用評級將成為境外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的重要決策參考工具,從嚴監管有利于提高境內外投資者對人民幣債券市場的信心。”上述負責人稱。

      據悉,《辦法》提高罰款金額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相關要求履行完法定程序,獲得國務院批準。

      境外機構也可設立評級機構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穩步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步伐,此次《辦法》也特別提到關于境外機構設立問題。

      《辦法》表示,信用評級行業對外開放,是穩步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重要組成部分。境外信用評級機構申請在中國展業,將享受國民待遇,依照信用評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的現行規定執行。

      7月20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金融業對外開放11條措施,進一步明確“允許外資機構在華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時,可以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所有種類債券評級”

      對于此前已經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機構,《辦法》表示,此類機構應當自《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規定向備案機構辦理備案。

      下階段發展五大重點

      對于信用評級行業下一步工作重點,上述部門負責人提出五點要求,并表示“將在統一監管規則的基礎上,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管合力,推動我國評級業發展邁上新臺階。”

      五點要求分別為:

      一是進一步改善行業競爭秩序,推動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高質量發展。

      二是堅持開放對等原則,促進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走出去,支持和引導我國信用評級機構在“一帶一路”倡議實施中發揮更大作用。

      三是促進評級市場資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國際影響力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發揮行業引領示范作用。

      四是加強國際評級監管合作,建立跨境評級監管協調機制。

      五是進一步健全自律機制,強化評級行業自我約束。


      轉自: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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