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碧”“小白兔”“老干爹”“阿里爸爸”“辛巴克”……為了防止別人惡意搶注相同、近似商標,很多知名企業在商標注冊上“山寨”了自己。對此,有知識產權專業人士指出,“防御性”商標注冊是大企業的常見做法,知名品牌這么做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避免未來的口水甚至是法律戰。
很多大企業注冊自己的“山寨”商標盡管是常見做法,但也算是一種無奈之舉。如果不把自己的“山寨”商標也注冊下來,一旦產品在市場上被“山寨”,必然會使品牌形象、價格體系等都深受影響。
而注冊自己的“山寨”商標,知名企業也要付出較大成本,一方面必須在國內外注冊多個近似商標,要承受相應的注冊成本。另一方面,也存在使用成本。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是可以被撤消的,而使用就意味著有一定的成本。
盡管“山寨”自家商標有成本,但相比“山寨”商品帶來的不良影響還是比較劃算的,所以多家知名企業采取了“防御性”策略,即自己多注冊近似商標,不給他人鉆空子的機會。不過“防御”的作用也有限,因為漢語言文字豐富,字形、讀音相同、近似的詞兒很多,很難100%防御周全。可見,知名企業即使“山寨”再多自己的商標,也很可能是防不勝防。筆者認為,可以采取“防御”的方式,但更要“進攻”。
所謂“進攻”,應該從多個角度來討論。從知名企業角度來說,不能只是聲明與“山寨”商品無關,不能只是劃清界限了事,而是要采取零容忍的態度,盡可能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比如,可依據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對生產、銷售“山寨”商品的商家采取維權行動。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知名企業只有主動出擊、依法維權,才能讓“山寨”商品經營者付出代價。同時,還可以采取市場行動,比如知名企業聯合起來形成打擊“山寨”商標、商品聯盟,建立相關維權基金,組建專業隊伍。尤其是對于銷售“山寨”商品較多的電商銷售平臺,知名企業應集體拒絕合作。
零售商也有義務維護知識產權、抵制“山寨”商品。一些網購平臺上之所以“山寨”商品眾多,一個重要原因是其允許平臺商家持“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等就可以在平臺銷售相關商品,但受理不等于注冊,如果平臺只允許有商標注冊證明的商品在線銷售,“山寨”品牌就沒有機會登場了。因此,電商零售平臺不能為了利益給“山寨”商品以機會。
另外,“山寨”品牌泛濫還與商標審批體制機制仍不十分健全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有關。如相關規定明確,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完善確權機制,在審查、異議、評審等環節加大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但實際效果卻并不十分理想。同時也應積極推動相關立法,禁止“山寨”商標產品上市流通。也就是說,無論是知名企業、零售商,還是商標審批部門、立法機關,對“山寨”商標的現象既要積極“防御”也要全力“進攻”,只有攻防兼備才能保護知名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約評論員 馮海寧)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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