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對外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
記者從同時公布的關于修改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說明中發現,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一是刪除了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給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更大發展空間,刪除了第五條以及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 “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同時,強化對企業生產一致性和售后服務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 《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 《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四是刪除新建純電動車乘用車生產企業應同時滿足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的條款。發改委已于2019年實施 《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投資項目需遵守該規定, 《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管理規定》不再予以適用。
從修改的四項內容不難看出,最為關鍵的就是刪除了對新能源車企“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大大降低了企業進入新能源汽車領域的門檻。早在今年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就發布了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修改
中國電動汽車百人會副理事長董揚表示,此次調整實際上是政府減少準入管理的內容,這意味著,新能源汽車下一步發展要更多的交給市場。 “我認為,這一次是政府在新能源汽車領域再度提升市場作用、踐行放管服要求的體現。調整后的關鍵在于市場是否認可產品,而不是說'地方認為你行,你就行',最終企業是交給市場來檢驗的。”降低準入門檻,提升驗證門檻是未來的趨勢,也是新能源汽車行業市場化的體現。經過很多年的培育,新能源汽車的發展進步不能只依靠政府的幫扶,最終還是要回歸市場本身。此前曾提到的,鼓勵科技企業進入新能源汽車領域,都是在用市場化手段對新能源汽車領域進行調整。
對于此次修改,國家新能源汽車創新工程專家組組長王秉剛表示,“我們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生產前端,事實上產品才需要更細致的法律、標準來規范”。他認為,我國在新能源汽車準入制度的規定過于細致,有很多指標其實是很難標定的,比如說研發能力、制造能力。其實,新能源汽車的重點是產品,應該把產品放在市場競爭中去優勝劣汰。
對于是否需要和允許代工,王秉剛認為,代工實際上還是企業行為,其中包含了諸多評估因素,消費端收緊之后,企業更要判斷代工是否值得,因此新規不會引發大規模代工潮。
工信部表示,此次修改后的 《準入規定》將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高質量發展。(記者 祁曉玲)
轉自: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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