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網站消息,5月27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22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韓國、日本和泰國的進口苯酚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決定對原產于上述五國(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于上述五國(地區)的進口苯酚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原產于上述五國(地區)的進口苯酚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9年5月27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前述產品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保證金比率11.9%- 129.6%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轉自: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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