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召回怪圈”待打破 商用車召回何時趨于常態化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06-28





      不久前,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官網發布了三起商用車召回信息,商用車召回的話題又被提及。


      從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實施,到現在缺陷汽車召回制度已實施近14年。在這14年中,缺陷汽車召回從無到有,召回范圍從乘用車到商用車,召回產品數量也隨之不斷增加。


      一直以來,國內商用車用戶對召回的認識相對不足。在相關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一些用戶認為被召回的產品質量差,也導致企業在對待產品問題時,得過且過。這就形成了國內商用車企業的“召回怪圈”。那么,經過近14年的發展,我國商用車召回現況如何?企業“談召色變”的現象是否有所改變?商用車召回制度是否需要完善?


      商用車召回只是配角


      記者通過梳理2015年至2018年期間的召回信息發現,近幾年,我國商用車缺陷產品召回事件共24起,涉及車輛及底盤5457輛。其中,2015年商用車召回7次,涉及車輛1537輛(含48輛底盤);2016年商用車召回有4次,涉及車輛609輛;2017年商用車召回7次,涉及車輛2823輛;2018年截至目前,商用車召回次數4次,涉及車輛488輛。


      與乘用車相比,商用車的召回數量和次數相差懸殊。2015年我國缺陷汽車召回554.9萬輛,2016年召回1100萬輛,2017年召回2004.8萬輛。那么,為何商用車的召回數量如此少?為何每年的召回次數屈指可數?


      對此,云南力帆駿馬車輛有限公司產品規劃部門經理施明認為,主要原因是商用車的銷量遠遠比不上乘用車,乘用車的一款車型幾年下來的銷量達數十萬輛,而這樣的銷量在商用車領域幾乎很難達到。商用車作為生產資料,是車主賺錢的工具,根據不同的使用環境和使用需求,在配置上比較復雜,因此出現同款車型大數量召回的可能性不大。再則,商用車使用環境較為惡劣,再加上超載比較嚴重,出現的不少問題不是共性問題,因此召回的難度也比較大。


      “商用車尤其是載貨車運營過程中超載時有發生,如果車輛出現如轉向拉桿斷裂、后橋斷裂等問題,很難界界定是否屬于產品本身的問題。”浙江吉利新能源商用車公司副總經理林嘯虎表示,商用車召回在執行上的難度較大,因此導致召回的次數和數量不多。


      商用車召回數量少并不代表質量完全過硬。在施明看來,汽車召回體現的應該是生產企業對用戶負責任的一種態度。現在汽車市場已發展成為買方市場,從對產品負責的角度,企業也需要正確看待召回問題。“只要是產品出現缺陷問題,就應該召回。像大眾、豐田這樣的國際一流企業都能夠正確對待,我們商用車企有什么可避諱的。”施明說


      客觀制約因素不容忽視


      與前些年相比,商用車召回數量和次數沒有明顯增加,可見一些客觀制約因素仍不容忽視。


      “現在商用車利潤比較低,如果啟動召回程序,將付出大量的成本。如果出現大批量的召回,企業可能會面臨虧損,所以他們更愿意通過售后維修來解決出現的問題。”商用車行業專家楊再舜說。


      “因為缺乏獨立、公正的第三方檢測機構。一些用戶買車后,由于經營狀況不佳,就找理由讓企業問題車輛召回,這對企業來說也不公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用車企業負責人表示,商用車召回無論是體系管理,還是技術管理方面,商用車都滯后于乘用車。商用車召回之所以進展緩慢,技術、體系管理方面還存在缺位。


      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商用車召回主要有三種方式:一種是企業自主召回,第二種是消費者舉報而導致的召回,第三種就是主管部門主動介入。“商用車車主的維權意識比乘用車車主差,出了問題后,他們往往很難找到有效解決問題的途徑。同時,由于部分商用車在使用中可能存在違反使用規定、作業環境惡劣、缺乏定期維護等現象,判斷是否為產品缺陷存在一定難度。另外,業內對召回制度理解不夠。”他說。


      重在執行商用車召回制度


      2004年10月1日,《規定》正式實施,適用范圍為M1類(9座以下載客汽車)、M2、M3類客車。2009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工信部聯合發布《關于對N類和O類車輛實施召回管理的公告》,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將N類車輛和O類車輛納入缺陷產品召回管理范圍。


      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開始實施,將召回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其中《條例》最大亮點在于加大處罰力度,對拒不改正的生產者、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商用車召回制度的發展脈絡來看,缺陷商用車產品召回從2009年9月開始全面實施。我國商用車召回制度起步晚是事實,同時執行力度不大也是較大的問題。


      “歐美國家建立了成熟的召回制度,只要不遵循召回條例,就給予巨額處罰,而中國則并非如此。”楊再舜表示,“在國外,對于拒絕召回的企業,將面臨巨額的處罰,但我國商用車企業拒絕召回的違規成本較低。就我們了解到的情況,商用車納入召回體系以來,還沒有執行過處罰程序。”


      在林嘯虎看來,商用車召回制度需要不斷完善,同時也希望配套政策能夠同步推進,無論是超載超限的治理還是維修保養方面的管理體系,都需要聯動,而不是孤立地看待商用車召回本身。(記者 李爭光)


      轉自:中國汽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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