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操作指引》,指引明確專項地方債用途調整相關規定,強調堅持以不調整為常態、調整為例外。專項債券一經發行,應當嚴格按照約定用途使用資金,嚴禁擅自隨意調整專項債券用途,嚴禁先挪用、后調整等行為。
專項債券用途調整,應符合以下原則:
一是調整安排的項目必須經審核把關具備發行和使用條件。項目屬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且預期收益與融資規模自求平衡。項目前期準備充分、可盡早形成實物工作量。項目周期應當與申請調整的債券剩余期限相匹配。
二是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支持黨中央、國務院明確的重點領域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
三是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優先選擇與原已安排的項目屬于相同類型和領域的項目。確需改變項目類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解釋說明。
四是調整安排的專項債券資金,嚴禁用于置換存量債務,嚴禁用于樓堂館所、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非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依法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轉自: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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