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月21日消息,為統一執行股權的法律適用,解決實踐中的相關爭議,依法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有19條,重點對四個方面的問題予以規范。
首先,明確了股權凍結的規則。為有效解決因股權凍結規則產生的爭議,《規定》第六條明確:凍結股權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公司登記機關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其次,規定了解決股權評估難的應對措施。為有效解決股權評估難問題,《規定》明確:一是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等部門調取相關材料,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公司提供。同時,為解決實踐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東控制相關材料拒不提供的問題,明確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他們提供。相關主體拒不提供的,不僅可以強制提取,而且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二是為確保評估機構準確評估公司價值并依此確定被執行人股權價值,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審計。三是在評估機構無法出具評估報告時,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股權實際情況進行“無底價拍賣”,但起拍價要適當高于執行費用。這樣規定,一方面可以對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形成有力震懾,敦促其配合人民法院的評估工作;另一方面也能夠有力推動股權處置工作,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避免股權長期凍結不處置造成的司法和社會資源浪費。
第三,規定了防范股權價值被惡意貶損的應對措施。《規定》第八條第一、二款規定,凍結股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公司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股權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報告;未報告即實施這些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不法行為的功能。同時,在第三款規定,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過這些行為導致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規避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這種“事先報告”和“事后救濟”的規則設計,既可以滿足公司的正常經營需求,也為人民法院制裁不法行為和申請執行人尋求救濟預留了規則空間。
此外,明確了交付股權類案件執行的相關規則。一是對于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后公司增減資導致被執行人實際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問題,《規定》第十六條明確:如果生效法律文書已經明確交付股權的出資額,要按照該出資額交付股權;如果僅明確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權,則按照生效法律文書作出時出資額所對應的比例交付股權,以確保嚴格按照執行依據的本意交付相應數量的股權。二是為解決股東資格確認判決中因無給付內容而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變更登記的問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在審理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未提出變更股權登記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向其釋明,以便在其主張成立時人民法院在判決中予以確定。同時,在第二款還明確,生效法律文書已經確認股權屬于當事人所有的,當事人可以持該生效法律文書自行向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盡可能降低當事人的負擔。
轉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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