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近日發布《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指出,鼓勵并網運行超過15年的風電場開展改造升級和退役。
組織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開發企業自主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申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開發企業申報的風電場運行情況及安全狀況,結合本地區風電發展規劃及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實施方案,并征求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鼓勵采用先進高效的風電機組對風電場進行改造升級,提升風能資源和土地利用率。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要簡化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審批流程。《征求意見稿》特別強調,風電場退役充分尊重企業意愿,不得強制實施。
電網接入方面,根據《征求意見稿》,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根據風電場改造升級的規劃及備案情況,指導電網企業做好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相關的電網規劃工作,將相關電網項目納入省級電力規劃,做好網源協調。電網企業負責風電場改造升級系統接入,確保送出線路改擴建工程同步投產,滿足項目并網需求。對電網企業建設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許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建設完成后,經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雙方協商同意,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電網企業負責做好風電場改造升級后的并網接入,加強并網安全管理,原并網容量
不占用新增消納空間。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統籌考慮各類項目,在保障性并網規模內,優先將新增并網容量納入本省(區、市)保障性并網規模,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并網。電網企業負責指導開發企業開展涉網試驗及保障網絡安全、電力系統安全所必須的其他試驗,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原則,與開發企業重新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涉及有關保障,《征求意見稿》明確,各類自然保護地內的風電場原則上不進行改造升級。風電場改造升級和退役要嚴格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不得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項目實施完成后應及時做好生態環境修復。同時,《征求意見稿》指出,對于運營期未滿20年且累計發電量未超過改造前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的改造升級項目,按照《關于〈關于促進非水可再生能源發電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相關規定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風電場改造升級期間須計入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年限,改造升級完成后按照《財政部辦公廳
關于開展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項目清單審核有關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6號)有關規定進行補貼清單變更,每年補貼電量為改造前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的5%。風電場完成改造升級后,運營期滿20年或累計發電量超過改造前項目全生命周期補貼電量,不再享受中央財政補貼資金。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上網電價補貼電量部分按原項目電價政策執行,其余電量部分按項目重新備案當年電價政策執行。(記者 姚金楠)
轉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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