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6月27日,市場監管總局就修改6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公開征求意見。記者發現,此次修改配套反壟斷法修訂,明確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制度適用規則,確立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鐘制度規定,增加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調整法律責任等,亮點頗多。
6部反壟斷法配套法規自實施以來,在預防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更好適應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好激發市場活力、支持市場主體發展,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等,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7條,修訂內容包括:提高營業額標準,低于標準的經營者集中原則上無須申報;優化申報標準,對于在中國境內營業額超過1000億元的企業開展經營者集中,符合一定條件的,納入審查范圍;配套反壟斷法修訂,對未達申報標準但符合反壟斷法相關情形的集中作出相應規定。
《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征求意見稿)》共47條。一是新增關于橫向壟斷協議“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的定義,明確實際和潛在的競爭者均可能成為橫向壟斷協議的主體。二是新增經營者對所達成的縱向價格協議進行抗辯的權利。三是新增數字經濟手段構成達成壟斷協議的行為方式。四是新增安全港制度,明確具體標準和程序。五是新增組織和幫助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法律責任,明確“組織”和“實質性幫助”的認定標準。六是進一步規范中止調查程序、細化寬大申請和認定程序、理順豁免認定程序、增加約談制度等。七是配套反壟斷法修訂,調整相關違法情形下的法律責任。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共42條。一是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適用規則,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增加“交易金額”“控制流量的能力”兩項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并增加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實施“自我優待”行為表現形式和正當理由。二是在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方面,增加“市場集中度”作為分析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的考慮因素。三是在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方面,完善認定“不公平價格”行
為的考慮因素。四是進一步規范中止調查和壟斷案件報告備案程序,新增約談制度。五是配套反壟斷法修訂調整法律責任,新增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違法情形的處理等規定。
《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共28條。一是配套反壟斷法修訂,增加“經營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規定。二是明確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包括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三是完善標準必要專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等重點領域反壟斷規則。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修訂內容包括:配套反壟斷法修訂,完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細化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表現方式,新增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等執法要求,增加執法約談的規定,修訂增加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并充實競爭倡導的內容。
《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共76條。一是明確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鐘制度規定。二是完善未達申報標準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和調查規定。三是明確“實施集中”的概念,完善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調查規定。四是明確實體標準和程序性規定。五是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六是明確申報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提高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和拒絕、阻礙執法情形的罰款額度,加強受托人和剝離業務買方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市場監管總局在公告中指出,本次對反壟斷配套法規的修訂,為市場主體經營活動設置更加明確的規則,從源頭預防可能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集中行為,更好營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各類市場主體更加規范、更具活力、更重創新,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并按照行政法規修訂程序依法做好相關工作。(記者 倪泰)
轉自: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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