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草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于近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加大力度 實現有效綜合保護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力度逐步加大。人民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和嚴格保護原則,依法懲治假冒注冊商標、侵犯著作權、侵犯商業秘密等犯罪,堅決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各地法院新收、審結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數量明顯增長,刑罰在懲治侵權假冒犯罪行為中的震懾和預防功能日益凸顯。2020年11月,最高檢整合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檢察職能,組建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強化對知識產權的綜合司法保護,并在天津、重慶、海南等9省市開展試點。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的組建有利于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實現有效的知識產權綜合保護。
在刑事司法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兩高”于2004年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及2020年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此外,“兩高”還與公安部于2011年聯合印發《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
但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逐步加大,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知識產權基礎法律規范的修訂,以及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對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相關條款進行了大幅度的集中修訂,上述四部司法解釋與部分內容已很難適應當前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征求意見稿對上述四部司法解釋條文進行了系統的整合、完善與調整,并與修正案相銜接,就相關罪名的入罪和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對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的一些重點問題作出了厘清和回應,對于提高我國知識產權刑事司法水平或將產生重要影響。
“這將是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的一部很有可操作性和可執行性的司法解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表示,這次的司法解釋完善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的需要。民事與行政手段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是有限的,刑事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具有強制力和威懾力的方式,司法解釋的出臺表明了我國對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零容忍的態度。此外,其重大意義也在于可以進一步調動和保護廣大企業和個人創新創造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細化規定 增強法律可操作性
征求意見稿對刑法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具體規定,主要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刑法條款缺乏可操作性”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從現有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數量來看,2020年和2021年侵犯商標類犯罪占當年審結知識產權案件的94%和97%。因此,商標刑事保護規則的完善對指導知識產權刑事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的前6條內容都是針對侵犯商標類犯罪進行的細化規定,例如: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服務”的具體情形;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具體情形;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具體情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等。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關于侵犯著作權罪的相關規定,將故意制造、進口、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達到規定標準的行為,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對“復制發行”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作出類型化解釋。其中,對于僅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不再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行為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只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明確,相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被推定為著作權人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且該作品、錄音錄像制品上存在著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第十三條對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中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和“其他嚴重情節”作出量化解釋,對犯罪入罪和定罪標準進行量化,有利于指導司法實踐。
征求意見稿還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盜竊”“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作出補充解釋,其中,關于“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樣適用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即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中規定的“情節嚴重”。此外,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損失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方式在征求意見稿的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進行了明確。對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商業秘密保護,司法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采取組織訴訟參與人簽署保密承諾書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此外,這次的司法解釋還加大了對連續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二年內因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等連續違法行為的專門規定在司法解釋中頻頻可見,體現了我國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的決心和力度。
依法推進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胡文輝在1月16日舉辦的國新辦發布會上表示,截至2022年底,我國國內擁有有效發明專利的企業達35.5萬家,較上年增加5.7萬家。其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擁有有效發明專利151.2萬件,占國內企業擁有總量的65.1%。截至2022年底,我國信息技術管理、計算機技術等數字技術領域有效發明專利增長最快,分別同比增長59.6%和28.8%。2022年,我國專利商標質押融資金額首次突破4000億元,惠及企業2.6萬家,其中70.5%為中小微企業。
“新時代新征程上,科技是第一生產力、人才是第一資源、創新是第一動力。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要求我們堅持自信自強、守正創新,繼續走好中國特色知識產權發展之路,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中國科學院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馬一德認為要引導、保障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發展。當今世界正在經歷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以大數據、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技術、新業態成為引領未來發展的關鍵。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的基本制度保障,必須及時回應經濟社會發展新需求,支持和保障廣大科技工作者站在國際科技前沿、引領科技自主創新。當前應加快數據等新業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完善,不斷健全相關知識產權轉移轉化機制,引領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助推創新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
“過去很多企業不愿研發,擔心付出大量人力物力的研發成果被同行‘盜竊’侵權。”劉俊海表示,近年來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修訂加大了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環境明顯改善。立法制度的健全、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提高,不斷促進企業加大研發力度,提高科技工作者的培養需求。因此,在劉俊海看來,征求意見稿的制定既是個標本兼治的法治工程,也是立足長遠的經濟工程,對于優化穩定透明公平和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營造知識產權友好型的營商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馬一德表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我國經濟競爭力的最大激勵。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新征程已全面開啟,各種創新要素動能將在新時代競相迸發,為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許睿 本報記者李海洋)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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