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從嚴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其規范發展,在證監會的統籌下,滬深北交易所日前發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監督檢查等事項作出全面細化規定,將于7月7日起正式實施。
實施細則立足于“中小投資者占絕大多數”這個最大國情市情,旨在因勢利導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充分體現“趨利避害、突出公平、從嚴監管、規范發展”的總體思路。一方面,通過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加強機構合規風控管理、強化信息系統管理等安排,明確監管預期,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另一方面,通過加強程序化交易監測監控、強化高頻交易監管等方式,更好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具體來看,實施細則對證監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四類程序化異常交易行為作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瞬時申報速率異常、頻繁瞬時撤單、頻繁拉抬打壓以及短時間大額成交四類異常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考慮如下:
一是瞬時申報速率異常。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往往短時間內申報量大,較其他投資者具有明顯的速度優勢,若發生程序錯誤造成大量連續錯單,還可能影響交易所交易系統安全。有必要從限制申報速率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高頻交易降低申報速率,減少對交易系統的沖擊。
二是頻繁瞬時撤單。程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能借助技術優勢,在短時間內頻繁申報和撤單,交易行為可能不完全以成交為目的,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有必要從限制頻繁瞬時撤單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降低報撤速率,延長訂單停留時間。
三是頻繁拉抬打壓。現行股票拉抬打壓異常交易行為主要針對個股設置,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可能在多只股票上出現小幅拉抬打壓行為,較難觸發現行異常交易監管標準。但此類交易行為可能消耗個股短期流動性,引發股價快速波動。有必要從限制頻繁拉抬打壓的角度設置相應指標進行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投資者適當分散交易,減少對個股的沖擊。
四是短時間大額成交。同一機構管理人管理的產品在市場漲跌劇烈時可能觸發相同的交易信號,導致大量產品短時間內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市場波動風險,不利于市場平穩運行。有必要對單家機構管理的所有產品短時間內集中交易情況進行合并監管,引導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機構加強整體風控,避免集中交易影響市場平穩運行。
在高頻交易的認定標準方面,實施細則明確,單賬戶每秒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300筆以上,或者單賬戶全日申報、撤單筆數合計最高達到20000筆以上,即構成高頻交易。
據介紹,交易所設置這一標準,借鑒了境外成熟市場高頻交易認定標準,結合了自身監管實踐經驗,同時進行了充分的數據測算。主要考慮包括:聚焦重點,注重實效,聚焦重點群體,集中監管資源,切實發揮監管實效;突出特點,便于執行,流速(每秒申報速率)和流量(單日申報筆數)最直接體現高頻交易特點;有序銜接,持續完善,與前期建立的報告制度有序銜接等。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表示,實施細則的發布,體現了監管層對市場公平性與安全性的雙重考量,有利于減少程序化交易對市場波動的影響,提振投資者信心,推動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中小個人投資者極少觸發異常指標,而機構合規成本上升將減少不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生態優化。(記者 吳黎華)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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