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監督管理辦法》 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3-06





      據證監會2月27日消息,為規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是首部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的行政規章,旨在建立健全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目前,證監會正在指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同步制定配套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信息披露具體操作要求,將盡快公開征求意見并發布。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后續,證監會將貫徹落實《私募條例》,按照契合行業特點、提升規則層級的原則,加快推進監管規則制定,推進形成覆蓋機構主體、投資運作、監督約束等各環節的層級清晰、內容完備的行政監管規則體系,夯實私募基金行業規范運作的制度基礎。


      實施差異化信披安排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速,已成為資本市場乃至經濟運行的重要參與力量。證監會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月末,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1.9萬家,管理基金數量13.9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2.4萬億元。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是投資者掌握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性制度,也是提高私募基金投資運作透明度、促進私募基金規范運作的重要保障。為全面規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為,提高私募基金運作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制定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共七章44條,主要內容涵蓋六方面:


      一是壓實各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責任。系統性明確各市場主體信息披露責任,壓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責任,進一步明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責任,明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信息披露職責,明確相關關聯方配合信息披露義務,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告知其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相關的事項。


      二是全面明確細化披露要求,強化穿透披露。明確細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信息披露的對象、原則、內容、方式、頻率、禁止性規定等,細化定期報告、臨時報告、清算報告的具體披露要求;體現非公開原則,要求應當按照非公開方式向持有該私募基金份額的投資者披露信息,不得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強化穿透披露,針對長期存在的投資者對嵌套投資“看不透”問題,要求嵌套投資應當披露穿透后的投資資產(標的)情況,同時要求被投資的私募基金、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應當予以配合;鼓勵增加自主披露內容,除依照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標的等情況自愿增加向全體投資者披露的內容。


      三是強化風險揭示,更好保護投資者權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觀揭示私募基金投資運作風險,對設計復雜、風險較高的私募基金以顯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資運作及交易等環節的相關風險;細化關聯交易、投向衍生品資產和流動性受限資產、跨境投資等的披露要求;完善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機制安排。要求管理人明確投資者就信息披露事項進行咨詢的聯絡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無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的機制安排。


      四是實施差異化信息披露安排。針對私募證券及股權基金的不同運作特征,設置差異化信息披露安排。在披露內容上,私募證券基金要求披露凈值、收益費用等財務信息、投資資產、流動性受限資產、跨境投資、托管人復核意見等信息,私募股權基金要求披露凈資產、收益費用等財務信息、投資標的、新增及退出投資情況等信息。在披露頻率上,針對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不同特征設置了差異化安排。


      五是發揮托管、審計的外部監督作用。強化托管人的職責要求,要求其對私募證券基金財務情況等信息及時進行復核審查,履職過程中如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存在已經或者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情形的,應當提示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現基金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財產或者失聯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同時,發揮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審計監督作用。


      六是加大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及上述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后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加大處罰力度,推動各市場主體提高信息披露規范水平,最高可處100萬元罰款,或違法所得5倍罰款。


      此外,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實際控制人違反《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情形,依法采取處罰措施,最高可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


      彌補信披專門行政規則空白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的出臺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意味著監管部門在構建完善的私募基金監管行政規則體系方面邁出重要一步。長期以來,私募基金行政監管規則主要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且規定較為原則,具體監管要求以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為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提升規則層級,彌補了信息披露專門行政規則空白,在建立完善私募基金監管規則體系特別是行政規則體系方面有重要標志意義。


      其次,為投資者發揮監督作用提供法治保障。投資者是私募基金直接受益人,也是最關心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的主體。《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全面明確向投資者披露的內容和頻率要求,強化風險揭示,便于投資者準確獲取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據此更好發揮對管理人合規運作的約束作用,同時進一步樹立在管理人履職盡責前提下的“買者自負”意識。


      再次,構建職責清晰的私募基金行業信息披露責任體系。《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壓實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銷售機構的信息披露責任,明確管理人股東、合伙人、實控人應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揮托管人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作用,通過系統性安排明確各方責任義務,推進構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信息披露責任體系。


      最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是全面加強私募基金監管、優化監管安排的重要舉措。提高行業透明度是加強私募基金監管、防范風險、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辦法》是《私募條例》發布后首部私募基金監管行政規章,體現了信息披露在私募基金監管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通過規范有效的信息披露,優化監管基礎制度,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發展。(記者 吳曉璐)


      轉自: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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