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確立未成年人網絡“充值”“打賞”無效 最高法作出規定保障其網絡權益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3-31





      近年來,隨著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網絡環境,涉及未成年人的網絡游戲充值、直播打賞等合同糾紛案件日益引發關注。如何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網絡權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審理未成年人為當事人的網絡游戲充值、直播打賞等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具體合同的性質及內容,充分考慮合同與未成年人生活相關聯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后果以及合同標的、數量、價款或者報酬等因素,綜合判斷締約行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是否相適應,準確認定合同效力。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蔡金芳介紹,如果是未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網絡游戲充值、直播打賞(行為),人民法院就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依法認定行為無效。


      蔡金芳表示,如果是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要看該行為是否經過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認;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先沒有同意、事后也不予追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進一步判斷該行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是否相符,只有在相符的情形下,才能認定行為有效。


      蔡金芳法官表示,比如15歲的小張未經父母的同意,頻繁在某直播平臺購買虛擬幣打賞主播,半年內實施打賞的金額高達20萬元。小張的父母得知后沒有進行追認,小張訴請平臺退款。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半年內實施網絡直播打賞,累計消費金額達到20萬元,明顯與其年齡和智力不相符,小張的父母事先沒有同意,事后也沒有追認,因此認定行為無效。


      確立未成年人網絡“充值”“打賞”認定無效后處理方式


      除了確立未成年人網絡充值、直播打賞等合同糾紛案件的效力判斷方法外,針對合同認定無效后的處理方式,最高法在《指引》中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針對無效合同訴請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的,應當予以支持。蔡金芳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對未成年人網絡游戲充值、直播打賞案件,認定行為無效的,網絡經營者應當返還未成年人相關的充值打賞款項。


      如果因合同無效遭受損失的,案件中有過錯一方還應當進行賠償。《指引》明確,當事人訴請賠償損失的,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締約過程、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情況等因素,認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相應責任。


      “判斷網絡經營者是不是有過錯,主要看其是否充分落實了行政監管的規定。比如游戲公司是否進行了適齡提示,是否落實了實名制,有無限制游戲時長,提供的付費服務是否規范等。對(于)未成年人一方是否存在過錯,主要看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情況。”蔡金芳法官稱。


      適應數字時代 強化未成年人網絡權益保護


      據最高法統計,近年來,未成年人涉網絡糾紛案件數量顯著增長,其中數量最多的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游戲充值退款糾紛和直播打賞退款糾紛。過去,這類案件的審理在事實認定層面存在難度,此次發布的《指引》通過厘清裁判規則等辦法,為各級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工作規程。


      案件數量增長的同時,案件的事實認定在“行為是否為未成年人本人實施、是否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難度。為適應數字時代新需求,《指引》堅持問題導向,針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問題提煉形成了可操作的規則。蔡金芳法官介紹,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情感利益、安全利益、財產利益等等各方面的利益,《指引》作為一份司法指導性文件,通過對各項規則的明確、對標準的明確,對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辦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轉自: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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