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食藥監總局發布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產品名稱要求、標簽的形式要求、標簽的禁止性要求以及可選擇性標注內容等其他標注要求進行了規定。
記者發現,“金裝”“超級”“升級”“益眠”“強體”“益智”“益生菌”“心護”“親體”“母愛”“仿生”,這些具有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涉及預防、治療、保健功能的詞語;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詞語均不可以出現在商品名稱里。
《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明確,商品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必須做到“五個不得”,即:不得使用虛假、夸大、違反科學原則或者絕對化的詞語;不得涉及疾病預防;不得涉及治療功能;不得涉及保健功能;不得含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以外的其他功能聲稱。
《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力求解決目前商品名稱標注不規范的問題。商品名稱可以是注冊商標或非注冊商標,但注冊商標不符合相關規定商品名稱規定的,不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不得與產品名稱連用,但可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邊角。
《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規定,標簽標注內容應包括產品信息、企業信息、使用信息、貯存條件及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需要標明或可以標明的其他事項或信息。可選擇標注內容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允許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但應以文字形式標識在非主要展示版面;獲得認證項目,可以文字或認證標識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并提交認定證書復印件;用于產品追溯、提醒或警示、產品售后服務的信息。
記者了解到,食藥監總局于2016年6月6日頒布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明確了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的,應當提交標簽和說明書樣稿及標簽、說明書中聲稱的說明、證明材料,并標注注冊號等要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藥監總局組織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于今年1月26日至2月20日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共收到國外大使館(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行業協會(中國營養保健食品協會、歐盟商會、美國營養嬰兒協會)、國內外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共171條,經反復討論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
食藥監總局還組織有關專家對《標簽規范技術指導原則》做出了如下解讀:
●標簽樣稿中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如何標注?
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用語標注。企業如果標注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外的含量聲稱和功能聲稱,則需要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標注。標簽樣稿涉及的聲稱應以文字形式標注在非主要展示版面。
●主要展示版面可標注什么內容?
主要展示版面指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
為了規范標簽標識,方便消費者準確選擇產品,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應標注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注冊號,也可標注已注冊商標。
●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如何標注?
產品名稱中有動物性來源的,應當根據產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實標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動物性來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時,應當標明各種動物性來源原料所占比例。
產品名稱中標明是羊乳(奶)粉的,生乳和乳粉應該全部來自羊。生乳或乳粉有兩種以上動物性來源的,不應標注為羊奶粉。
●標簽樣稿中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需要與申請材料一致嗎?
申請人需要提交注冊產品配方的所有包裝規格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樣稿。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中對應的內容應當一致。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有標簽但無說明書的,應注明。
產品標簽樣稿中的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應與申請材料及網上填報的內容一致。(本報記者王嘉)
轉自: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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