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條件的通知》,對擬升級為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以下簡稱創新中心)提出12項條件。
12項條件包括:創新中心建設領域應符合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領域總體布局要求。應面向制造業創新發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協同創新取向,符合《指南》有關要求。應以重點領域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供給、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為目標。創新中心應是企業法人形態,采取“公司+聯盟”等模式運行。創新中心的依托公司應由本領域骨干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單位以資本為紐帶組成的獨立企業法人。創新中心的聯盟應匯聚全國范圍內,包括用戶在內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各類創新主體,并覆蓋50%以上本領域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創新中心應建立高效、協同的運行機制。應具備自我可持續發展能力。應擁有代表本領域先進水平的研發力量。創新中心通過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切實發揮行業引領作用。創新中心應建有市場化的知識產權與技術成果轉化機制。應是資源開放共享的平臺。應與國外知名高校、科研機構或企業有開展技術交流或合作的基礎。應運行一段時間,運行穩定且對本領域產業技術創新做出重大貢獻、發揮重大作用、形成重大影響,方可提出升級國家創新中心的申請。(耀文)
轉自:中國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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