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將設國企境外投資事前決策監管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7-08-03





      財政部于日前印發《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別于傳統財務制度,《辦法》專門針對國企境外投資的事前決策明確了管理的辦法和要求,將設立國企境外投資事前決策監管機制,要求境外投資事前決策必須考慮財務可行性,對財務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的形式和內容作出規定,同時強調履行決策職責的書面紀要、申請回避等程序,以遏制違規決策和盲目決策等問題。
     

      該《辦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同時就國企境外投資的事中、事后分別制定了境外投資決策財務管理、境外投資運營財務管理、境外投資財務監督的相關規定,實現了全過程的管理。
     

      財政部資產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調研發現,事前決策不科學、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資失利的重要原因,“如果財務不能在前期決策發揮應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財務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補牢,效果有限。”他說。
     

      對此,剛剛出臺的《辦法》中明確,一是要求企業在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領導班子成員中確定一名主管境外投資財務工作的負責人,確保決策層有專人承擔財務管理職責。二是以并購、合營、參股方式投資境外目標企業(項目),投資方要組建包括行業、財務、稅收、法律、國際政治等領域專家在內的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與委托方無利害關系的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其中,財務盡職調查重點關注目標企業(項目)所在國的宏觀經濟風險和目標自身的財務風險。三是要求企業組織內部團隊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與委托方無利害關系的外部機構,對境外投資開展財務可行性研究。
     

      結合投資方自身的發展戰略和財務戰略,對關鍵商品價格、利率、匯率、稅率等因素變動影響境外投資企業(項目)盈利情況進行敏感性分析,評估相關財務風險,并提出應對方案。對投資規模較大或者對企業發展戰略具有重要意義的境外投資,要求企業分別組織開展內部和外部財務可行性研究,承擔可研的團隊和機構要獨立出具書面報告,如果內部和外部可研結果不一致,企業應慎重決策。
     

      “防范國企境外投資的風險,建立健全相應的績效評價體系無疑是關鍵。”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此前已經就國企違規經營實行了終身追責制度,但是追責是在損失已經發生以后,而績效評價則能在投資的部署、審批等前置階段發揮作用。他建議,應盡快制定相應的評價方式和考核體系,“明確考核的主體,具體地、量化地規定考核的內容和標準,這是績效評價的首要問題。”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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