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委出臺意見對煤炭各環節最低和最高庫存做出具體規定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7-12-27





      日前,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各環節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做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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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互聯網)
      《指導意見》規定,對于煤炭生產企業而言,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3天至7天的礦井設計產量,儲煤能力包括儲煤場和貯煤裝車倉總能力。同時,設有儲煤場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場的煤礦,應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
     
      對于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而言,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
     
      對于煤炭主要用戶而言,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三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其存煤量不應高于最高庫存,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倍的最低庫存量。
     
      《指導意見》規定了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三種適用情形:一是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高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囤積惜售,加劇供應緊張狀況。在此期間,可不考核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低庫存,鼓勵各方加大資源投放,以滿足市場需求。二是當市場供過于求,價格大幅下跌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低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企業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響安全生產穩定運行。在此期間,可不考核最高庫存,鼓勵企業多存煤,以促進市場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考核。
     
      《指導意見》專門對重點燃煤電廠的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了規范。《指導意見》將各地最低庫存標準分為兩檔。山西、陜西、內蒙古等煤炭主產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另外,綜合考慮運輸方式、運輸距離、資源礦點、煤種類型等因素,明確具體電廠存煤標準。同時規定,常態下燃煤電廠的最低庫存,選取區域存煤與電廠存煤標準的低值。對于運輸條件較好的煤電聯營項目,可適當調低最低庫存標準。
     
      《指導意見》指出,為確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用煤需要,有關電力企業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儲工作,確保在用煤高峰到來前,將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再提高5天至10天耗煤量,其中燃燒褐煤的電廠的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提高5天耗煤量。
     
      對于最高庫存,《指導意見》提出,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燃煤電廠庫存量應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則上不超過該電廠兩倍的最低庫存量,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期間,最高庫存量可再適當上浮10天至20天。
     
      針對以上企業的考核工作,將建立企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執行情況“紅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制度,定期公布,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轉自:中國煤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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