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商法正式實施 這些權益你應該知道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1-02





      歷時5年修正,前后4次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電商法的實施對當前網絡消費痛點問題的解決,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其中那些直接關乎到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微信公號:CINIC-)帶你一起來盤點一下~


    (資料圖片 來源互聯網)

      一、不及時退還押金最高罰款50萬


      2018年年末,超千萬用戶線上排隊退ofo小黃車押金的事成為熱門話題。押金難退,困擾著很多消費者。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代購、微商也需要登記納稅


      近幾年來,網絡消費發展迅猛,微商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同時也成為消費者權益受損的重災區。電商法的實施,個人代購、微商行業將迎來規范。


      在新電商法中規定,包括“代購”在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也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且依法納稅。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電商法明確利用微信朋友圈、網絡直播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三、禁止“大數據殺熟”


      之前,電商網站根據大數據實行“個性化推薦”時,一些電商或提供電商服務的平臺,利用“個性化推薦”當借口,為一些對價格不敏感的人群推薦價格較高的商品,而將同類型的低價商品進行屏蔽。


      電商法規定,電商平臺可以根據消費者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畫像進行“個性化推薦”,但前提是不能進行誤導性陳述或宣傳,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允許“大數據殺熟”。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不能僅展示推薦的商品,也要將其他商品選項共同推薦給消費者,讓買家平等選擇,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四、加強消費者人身安全保護 平臺經營者未盡義務應依法擔責


      電商法進一步加強了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尤其是人身安全方面。其中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平臺做不到的話,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商家不得隨意取消訂單


      實踐中,一些電商低價促銷,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后又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有網站利用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成功下單并付款后,并不代表雙方已建立合同關系,只有商家確認發貨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網站甚至規定,在任何情況下,由于商品缺貨對消費者帶來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針對消費者遇到的此類問題,電商法明確規定,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臺經營者、平臺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立法明確做出相關規定,有利于督促經營者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消費者的維權困擾。


      六、平臺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 不得編造用戶評價


      商品質量問題,從來都是中國電商的一大頑疾。而對網購的消費者來說,看著網上琳瑯滿目的“寶貝”,卻難以分辨哪個是真,哪個是假。


      對此,電商法做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平臺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規定平臺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臺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三是明確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罰則,保障法律規定有效落地。


      同時,電商法還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七、商品搭售消費者要知情


      買機票時捆綁了網約車優惠券,買車票時住宿優惠券默認購買。近年來,人們對一些OTA平臺的這種做法不厭其煩,以后這種行為要禁止了。


      電商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值得注意的是,這并不是不允許搭售,只是不能默認勾選。


      八、“雙十一”快遞告別拖延癥


      有消費者表示,每年的雙十一買買買之后,要經歷漫長的等待,賣家以發貨量大為理由,延遲發貨;或是快遞以高峰配送時效受到影響而延遲送貨。


      電商法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并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范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綜合中新網、中消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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