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創板試點“加蓋”頂層設計:證券法三審修法引入特別規定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4-30





      一邊是科創板試點的不斷推進,另一邊則是配套立法工作的推進。

      據新華社報道,證券法修訂草案(下稱草案三審稿)日前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增加了科創板注冊制專節,并從證券的范圍、公開發行、交易行為、投資者保護、監管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當日,曾在證監會兼任規劃委副主任研究員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指出,此次修法納入科創板,將使科創板的注冊制改革能夠在證券法層面找到上位法依據。

      在業內人士看來,三審稿加入科創板專節,一方面將為科創板的試點提供更為明確的上位法支撐,另一方面也將對促進資本市場改革和健康發展帶來長遠意義。

      此外,修訂草案還針對股權眾籌、員工持股等活動做出規定。在業內人士看來,這將為證券行業帶來新的業務機會。

      針對草案三審稿關于取消暫停上市、禁止信貸資金入市的規定,則被視為證券法層面對資本市場從嚴監管的再升級。

      保障試點推進

      經歷2015年一審和2017年二審后,修法歷程漫長的證券法終于迎來第三次審議。

      一方面,草案三審稿將存托憑證納入證券范疇并適用于證券法監管;另一方面草案三審稿中的第二章《證券發行》中增加一節《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用來對科創板試點股票發行注冊制作出規定。

      “對擬在科創板上市交易的股票、存托憑證的公開發行,實行注冊制,其發行注冊適用本節規定。”草案三審稿指出。

      2015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曾通過特別修法授予國務院實施為期三年的股票發行注冊制試點,并在去年2月份將試點延期至2020年2月底;而目前關于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相關實施意見,已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改革,對于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全面推開注冊制改革,積累了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所以修法納入科創板,對于科創板可持續發展來說是一件好事情。”劉俊海表示。

      “法律層面對注冊制做出規定,也是給相關的實施提供法律依據。”23日晚,原全國人大財政金融委員會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也表示。

      科創板制度框架提出上交所負責企業審核,但證監會仍然擁有注冊決定權,這一點也被此次修法所提及。

      “證券交易所審核通過后,應當將審核意見及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并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注冊的決定。”草案三審稿提出。

      “它是一個大的授權,具體辦法還得證監會來做出來,但如果在法律里邊直接規定會更好,也會更清晰。”朱少平指出。

      在劉俊海看來,雖然此次修法仍然規定證監會擁有企業在注冊制框架上市的注冊決定權,但仍然與此前的核準制有本質區別。

      “核心區別是,證監會要不要對擬上市的公司投資價值進行判斷?過去核準制也是由批準制走向注冊制的一個中間環節,怕投資者難以識別上市公司投資價值,所以中國證監會等于就是為廣大投資者把一道關。”劉俊海表示。

      “但問題在于證監會不是投資人,而且過去有公司經過核準還是出現種種問題,現在證監會‘解脫’出來,更側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且公平合法。公司的價值判斷,則由投資者和市場決定。”他說。

      助推多維度改革

      在多位市場人士與專家看來,證券法修法為資本市場帶來更多業務機會,并對改革起到多維度的助推作用。

      例如草案三審稿提出,“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將可豁免計入非公開發行“天花板”的200人內,同時其針對公開發行證券豁免核準、注冊情形的規定,也為可能出現的公募眾籌留下了口子。

      “IPO前就算通過用持股平臺來做股權激勵,也受到200人的限制,所以不少公司的股權激勵都存在代持行為,但這本身會對IPO審核帶來障礙,所以讓員工持股和上市之間存在矛盾,證券法的這一規定有可能為上市前的員工持股打開空間。”4月23日晚,上海一位投行人士表示。

      “眾籌2014年的時候出現過一段時間,后來因為一直沒有上位法支持,所以被稱為互聯網私募股權融資。”當晚,一位前眾籌業務人士指出,“但在上位法明確后,不排除一些被認可的眾籌平臺能夠出現,但從目前的可行性推斷,大概率被認可的平臺還是以持牌機構為主,否則將會出現較大的風險。”

      修法針對注冊制的明確,則被視為進一步優化市場改革環境的舉措。

      “注冊制改革是以信息披露為基礎,以法律為后盾,以投資者權益保護為支撐的系統制度安排,所以也不用擔心說有了注冊制,將來會有一些個不誠信的企業也會濫竽充數。”劉俊海表示,“我認為能夠激濁揚清,避免了劣幣驅逐良幣的問題。”

      “(注冊制下)不要求你財務業績一定能夠達到賺多少錢的程度,但你要把公司商業模式講清楚,財務數據講清楚,這種很多公司就沒必要造假了。因為一旦造假,將來都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劉俊海表示。
      朱少平則認為,上位法層面的清晰定位,能夠促進監管和市場環境的不斷進步。

      “隨著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監管應該是越來越嚴, 規則也會越來越細,越來越便于操作。所以這樣的一些內容都是在不斷地進步和進化。”朱少平表示。


      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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