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年三審 本輪證券法修訂或迎“大結局”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12-21





      這一輪證券法的修改或在2019年底迎來關鍵節點。

      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1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12月23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而本次將審議《證券法(修訂草案)》。

      這一輪證券法的修改始于2015年,在2015年4月、2017年4月人大常委會分別對《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二審稿)進行審議,但是基于證券市場的現實原因及對草案文件的爭議,均未能獲得通過。

      在科創板設立并試點注冊制以及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今年4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證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

      四年三審,資本市場的發展已經出現了許多變化,未來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亟需上位法層面的支持。因此,此次審議有多位法學業界人士認為將會是這一輪證券法修改的終點。

      盡管三審稿中已經添加了非常多和市場運行情況相匹配的內容,但記者和多位專家學者及業內人士交流的過程中了解到,市場對于三審稿的部分內容還留有爭議,也期望在這一次審議進一步修訂完善。

      注冊制懸念

      為配合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根據國務院提出的議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5年12月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2018年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又作出決定,將上述授權期限延長至2020年2月29日。

      根據這一安排,國務院對注冊制的授權已經不足80天的時間,這也是市場對于《證券法(修訂草案)》在這一次審議中能夠順利通過較為樂觀的最大原因。目前注冊制僅在上交所科創板試點,并沒有推廣至其他板塊,接下來注冊制的推進必須建立在證券法修訂完成的基礎上。

      “毫無疑問,全面推進注冊制改革,將科創板的成功經驗推廣至其他板塊是未來數年資本市場改革的重中之重,但此次授權到期后,由于此前已經延期過一次,這一次再延期的概率很小,因而本次審議能通過的話,將在來年給注冊制在資本市場其他板塊的推進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礎。”北京地區一家中型券商投行業務負責人認為。

      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郭鋒教授在證券法修改高端論壇也提出,證券法的修改審議已經進行了三次,應當在已經凝聚共識的基礎上,以“中修”為原則,盡快推動下一次人大常委會審議,爭取明年2月份通過。

      事實上,三審稿中專門添加了有關注冊制的章節并對科創板發行股票的條件、注冊程序、監督檢查等基礎制度作出了規定。

      具體來看,三審稿第二章“證券發行”中增加一節“科創板注冊制的特別規定”,對科創板試點股票發行注冊制作出規定。同時,將現行證券法關于證券發行的專章規定作為“一般規定”,單列一節。

      不過在三審稿審議時,法工委也特別表示,目前鑒于注冊制改革仍處于試點階段,經過實踐,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再上升為法律制度,更為穩妥。因此,在此次審議稿中根據現階段試點情況對科創板注冊制作出特別規定。

      三審留存爭議

      但證券法修訂不僅只有注冊制的內容,本輪證券法修改還涉及證券的公開發行、證券交易行為、投資者保護、證券監管等方面。

      其中就市場關心的投資者保護章節,三審稿中明確表示,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同時,三審稿中還完善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另外,為回應長期來市場對證券犯罪處罰力度低的不滿,三審稿中還加大了對證券違法行為打擊力度。包括把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期限,由“不得超過三十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十個交易日”,修改為“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等內容。同時,內幕交易、市場操縱、虛假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最高罰款金額從之前的3倍提升到5倍。信披違法的最高罰款200萬元。

      但對于三審稿中修訂的內容,市場也還有爭議,如很多市場人士和法學研究人士都對最高處罰金額的提升幅度持有不同的意見。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副教授鄭彧便認為, “雖然本次修法對于法律責任的罰金部分有大幅提升,但我個人認為對于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動輒幾億元、幾十億元的利潤而言,罰金的金額仍不足夠。”

      他建議一是提高罰金,如果基于與現有其他行政部門罰金的關系而言,可以考慮單獨設立證券市場的懲罰式罰金,這部分罰金可以由證監會或者指定的公益組織名義提起民事訴訟,懲罰式罰金不進入國庫,而是作為專項的證券市場維權基金。二是提高證券違法行為的刑罰可歸責性,通過刑事處罰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

      記者還了解到,部分市場觀點認為三審稿中沒有進一步擴大證券定義的范圍或統一證券定義的范圍頗為遺憾,應當在此次審議中繼續修訂。

      在此之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針對證券法的修改提出建議時表示要明確證券的定義,擴大證券的范圍。將基金份額、非公開發行的股權、不動產投資信托份額等列舉為證券,統一證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規則和違法處罰標準,全面規范企業不同階段的股權融資活動,實施功能監管。

      鄭彧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他表示:雖然現有的證券市場在企業債、中期票據、定向融資工具等方面呈現監管割裂的局面,但在維持現狀的基礎上,還是要大力推動證券定義的統一。建議統一直接融資工具定義的幾個要件:一是投資者有金錢的投入;二是基于金錢投入換回某種形式的權利;三是這種權利可通過有形或者無形的方式予以證明;四是這種權利可以自由流通(不是指在交易場所自由流通,而是不受另一方的約束條件而自由流通)。”


      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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