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這3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這3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確立了普遍授權原則,市場監管總局主要負責查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案情較為復雜,在全國有重大影響,以及其認為有必要直接查處的案件;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案件。另外,3部規章均建立了備案、報告及監督制度,對違法行為的發現途徑、書面舉報的要求、委托調查、協助調查、公示等作出了統一規定,對相關規章的銜接問題予以明確。
《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共36條,對授權與管轄、壟斷協議認定、立案、調查、豁免、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恢復調查、處罰、寬大處理、公示等實體和程序內容予以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共39條,對授權與管轄、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形式及正當理由、立案、調查、備案、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恢復調查、處罰、公示等實體和程序內容予以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共25條,對授權與管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調查,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等予以規定。
自2019年9月1日,原相關規定同時廢止。(記者 倪泰)
轉自: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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