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壟斷法》三部配套規章相關問題解答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07-09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主要負責人就《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等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答記者問


      7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分別以第10、11、12號令的形式公布了《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等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主要負責人就上述三部規章接受了記者采訪。


      1、問:出臺三部規章的背景是什么?


      答:按照《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職責。為了解決原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存在的職能交叉問題,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反壟斷執法規則,為新組建的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反壟斷執法工作提供明確指引。


      同時,《反壟斷法》實施十余年來,反壟斷執法機構積極查處壟斷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執法經驗,需要將這些寶貴經驗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以完善反壟斷規則體系,提升反壟斷執法水平。


      此外,各類市場主體呼喚統一的反壟斷執法規則,為其營造透明度高、可預見性強的反壟斷執法環境。廣大消費者亦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來切實保護其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各項權利,為其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增強其獲得感和幸福感。


      2、問:三部規章對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級別是如何考量和安排的?


      答:反壟斷執法工作的專業性較強,為了便于嚴格統一執法,同時考慮到健全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需要,《反壟斷法》將反壟斷執法作為中央事權,由市場監管總局統一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均不享有執法權。同時,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所有的壟斷案件均由市場監管總局處理,可能工作量太大。因此,《反壟斷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為強化反壟斷執法職能,充實反壟斷執法力量,三部規章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國市監反壟斷〔2018〕265號)確立的普遍授權原則,在規章層面予以確認。市場監管總局主要負責查處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案情較為復雜,在全國有重大影響,以及其認為有必要直接查處的案件。省級市場監管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案件。


      此外,為了加強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各地執法標準的統一,三部規章均建立了備案、報告及監督制度。


      3、問:三部規章在統一反壟斷執法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三部規章對違法行為的發現途徑、書面舉報的要求、委托調查、協助調查、公示等作出了統一規定。


      在違法行為的發現方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職權,或者通過舉報、上級機關交辦、其他機關移送、下級機關報告、經營者主動報告等途徑,發現涉嫌壟斷行為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在書面舉報的要求方面,書面舉報一般包括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涉嫌違法的相關事實和證據以及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內容。


      在委托調查方面,市場監管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受委托的市場監管部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調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在協助調查方面,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案件時,可以根據需要商請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調查,相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在信息公示方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其中行政處罰信息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4、問:反壟斷執法程序與市場監管總局行政處罰程序如何銜接?


      答:《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調查、處罰程序未作規定的,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執行,有關時限、立案、案件管轄的規定除外;反壟斷執法機構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的,依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執行。由于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自然不適用《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辦法》。


      5、問:《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有哪些亮點及重要規定?


      答:首先,在中止調查方面,為更加嚴格把握適用中止調查的尺度,《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對中止調查程序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限定,新增固定價格、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數量、分割市場等核心卡特爾行為不適用中止程序的規定。


      其次,在起草過程中,對增加“安全港”條款進行了審慎考量。有部分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和專家學者提出,關于壟斷協議認定時增加“安全港”條款,具體規定為“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的協議不屬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等情形,且參與協議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合計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的,或者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協議不屬于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等情形,且參與協議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均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以推定協議不會排除、限制競爭,有證據證明該協議排除、限制競爭的除外”。經認真研究,考慮到現行《反壟斷法》并未對“安全港”制度的市場份額等要素作出規定,我們將在以后工作中進一步研究論證。


      此外,《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整合發展改革委和原工商總局的相關規定,對授權與管轄、壟斷協議認定、立案、調查、豁免、終止調查、恢復調查、處罰、寬大處理、公示等實體和程序內容作出了規定。


      6、問:《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有哪些亮點及重要規定?


      答:為適應現實發展需要,《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對認定互聯網、知識產權等領域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時的考量因素以及認定兩個以上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的考量因素作出細化,進一步增強了可操作性。


      在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可以考慮相關行業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


      在認定知識產權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可以考慮知識產權的替代性、下游市場對利用知識產權所提供商品的依賴程度、交易相對人對經營者的制衡能力等因素。


      在認定兩個以上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考慮市場結構、相關市場透明度、相關商品同質化程度、經營者行為一致性等因素。


      此外,《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對授權與管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形式及正當理由、立案、調查、備案、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恢復調查、處罰、公示等實體和程序內容作出了規定。


      7、問:《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有哪些亮點及重要規定?


      答:《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在吸收借鑒發展改革委和原工商總局執法程序的基礎上,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查處程序進行了重新調整。考慮到《反壟斷法》規定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不是作出行政處罰,明確本規定中“查處”是指“進行調查,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并對調查程序進行明確。一是明確“調查”僅包括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二是規定認為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制作行政建議書,載明主送單位名稱、被調查單位名稱、違法事實、被調查單位的陳述意見及采納情況、處理建議及依據、反壟斷執法機構名稱、公章及日期等事項;三是在調查期間,當事人主動采取措施停止相關行為,消除相關后果的,可以結束調查;四是經調查,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不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應當結束調查。


      此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還對授權與管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等作出了規定,增強了操作性。


      8、問:在鼓勵被調查對象積極主動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方面,三部規章規定了哪些舉措?


      答:第一,經營者承諾制度。《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對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經營者承諾制度進行了細化,明確了中止調查的程序要求,為被調查的經營者依法申請中止調查提供明確的指引。同時,為了嚴格把握適用中止調查的尺度,《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將固定價格、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數量、分割市場等核心卡特爾行為排除在中止程序適用范圍之外。


      第二,寬大制度。《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對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中的寬大制度進行了細化,明確“重要證據”的含義,規定對前三個主動報告并提供重要證據的經營者,可以按申請先后順序減輕不同幅度的罰款。□本報記者 倪 泰


      轉自: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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