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壟斷法11年來首次“大修” 互聯網壟斷擬入法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施行11年后,將首次進行“大修”。1月31日前,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上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針對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征求意見稿中特別新增了對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相關條款。

      哪些屬于壟斷行為?

      對此,征求意見稿提出,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征求意見稿重申,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要求,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等。

      如何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征求意見稿指出,應當依據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等因素。但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都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此前,反壟斷法主要針對工業企業、商業企業、公用企業及電信等領域,但此次修訂,作為新業態的互聯網也被納入到征求意見稿中,新增了互聯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相關規定。

      除普遍適用的依據外,修訂后的反壟斷法擬新增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擬大幅提高處罰力度也是此次修訂的關注點之一。征求意見稿提出,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罰款;對于上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壟斷協議的,罰款限額從50萬元提高至5000萬元。組織、幫助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適用該規定。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最高罰款限額也從過去的5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

      對于經營者集中具有四種情形的,罰款金額擬由50萬元以下,提升至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四種情形包括: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集中的;申報后未經批準實施集中的;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決定的;違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實施集中的。

      記者了解到,與現行反壟斷法相比,征求意見稿中還新增了“鼓勵創新”“國家強化競爭政策”“規范政府行政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等條款。


      轉自: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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