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聯合就《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的適用范圍和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及地方市場監督、環保部門及技術機構的職責分工。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機動車排放召回監督管理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監督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省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協助做好機動車排放召回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技術機構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的規定,承擔機動車產品排放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另外,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征求意見稿重點在3個方面進行界定和厘清:一是關于監管的范圍,明確了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參照本規定執行;二是關于建立信息共享和通報機制,明確了市場監管總局與生態環境部建立機動車排放信息、排放召回信息共享和定期會商機制,以實現行政監管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機動車排放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三是關于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問題,召回責任主體的某些行為違反了本規章的相關規定,又違反了《大氣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當依據法律效力層級更高、處罰更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召回責任主體依據本規章的規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不免除其依據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這為召回實施及責任部門提供了法律依據。(記者 徐建華)
轉自: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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