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近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條例草案強化了勘探開發者的環境保護責任,將保護海洋環境作為勘探開發者的法定義務,嚴格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明確要求勘探開發者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將投資審批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關系由“串聯”改為“并聯”。同時,加大公眾參與力度。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向社會公告,充分征求公眾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主管部門在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通過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聽取意見。此外,強化主管部門監管職責和監管措施,落實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實行超標海域環評限批制度;要求主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及時制止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條例草案還建立健全了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其中,健全溢油污染事故預防制度,主管部門制定應急預案,勘探開發者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明確相應的預警、報告、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員,配備應急設備與物資;建立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機制,溢油污染事故發生后,勘探開發者應立即控制溢油源并采取回收油等措施,同時報告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勘探開發者應急處置不力的,主管部門應直接組織現場應急處置或指定第三人處置;其他部門應按照職責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等。
在強化對主管部門及其責任人員追責機制的同時,此次條例草案全面修改了有關法律責任條款,提高罰款額度,增加了按日連續計罰、責令停產整治或者責令停業、關閉以及第三人代履行等處罰措施和強制措施,重在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記者李萬祥)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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