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地理標志保護,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11月15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今年10月1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用以表明使用該專用標志的產品的地理標志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注冊批準。《管理辦法》擬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制定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督管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管。經公告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已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其他使用人是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
《管理辦法》擬規定,對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與地理標志名稱一同使用,并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產品標準號。對于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商標注冊號。同時,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與該地理標志一同使用。對于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國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管理辦法》擬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示方法主要有4種:一是直接印刷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二是加貼或吊掛在產品或包裝物上;三是直接印刷、懸掛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在會議、宣傳等活動場所上;四是根據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標示方法。
《管理辦法》擬規定,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對于未經核準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或者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的行為,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查處。(記者 何可)
轉自:中國質量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