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就《地理標志保護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擬替代現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完善地理標志法律規則,切實加強地理標志保護。
據中國質量報記者了解,現行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由原質檢總局于2005年制定實施,與之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國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于2016年發布并于2019年進行了修訂。由于規章制定時間較早,且一直未做修改,已不能滿足地理標志保護的現實需求。
為推動地理標志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2019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啟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修訂工作,充分參考和借鑒國外相關國家和地區地理標志保護法律制度的有益經驗,形成上述征求意見稿。
《規定》擬明確多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地理標志的申請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生產者協會或者保護申請機構。地理標志獲得保護后,申請人應當采取措施對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產品質量特色等進行管理。地理標志產品生產者有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或者管理規范組織生產。
《規定》擬明確規定不給予地理標志保護的情形,包括產品或者產品名稱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產品名稱僅為產品的通用名稱,與在先地理標志、商標權、動植物品種沖突等,并將其作為異議和撤銷的理由。
為保持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特色,《規定》擬規定,除申請人和生產者應當承擔相應義務外,產地范圍所在
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實施受保護地理標志的產品標準體系、檢測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受保護地理標志的產品質量特色、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管。
考慮到外國地理標志申請的特殊性,《規定》擬規定外國申請人申請地理標志時還應當提交在所屬國或者地區獲得地理標志保護的官方證明文件等。(記者何可)
轉自:中國質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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