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報告指出八大問題、提出六大意見和建議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9-12-30





      12月24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丁仲禮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發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報告從法律實施總體情況、法律實施成效、存在的主要問題、意見和建議四大方面進行了闡述。

      在存在的主要問題板塊,報告指出:

      相關規劃尚未充分銜接。一是各級可再生能源規劃不夠銜接。檢查中發現,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和規劃缺乏約束性,一些地方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未嚴格依照全國總量目標確定,地方規劃發展目標超過上級總體目標,建設規模、布局和速度也與上級規劃不一致。二是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與電網規劃實施中缺乏銜接。一些地方反映,電網規劃建設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不適應,電網建設滯后于可再生能源發展,輸電通道不足,且部分輸電通道能力未達到設計水平,可再生能源電力輸出受阻問題比較明顯。

      可再生能源消納壓力仍然較大。檢查中發現,受多種因素影響,一些局部地區棄電率仍然偏高,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仍需重視。“十二五”以來,我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各類電源保持快速增長,而用電需求不夠平衡,消納市場容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富集區與用電負荷區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慮不優先接受外來電力,行政區域間壁壘嚴重,可再生能源異地消納矛盾較為突出。同時,我國電源結構性矛盾突出,缺少抽水蓄能等靈活調節電源與可再生能源匹配,特別是在冬季供暖期,煤電機組熱電聯產與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矛盾更加突出。

      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落實尚不到位。檢查中發現,個別省份暫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且存在以低于國家有關政策明確的電價水平收購的情況。

      電價補償和發展基金問題較為突出。目前征收總額僅能滿足2015年底前已并網項目的補貼需求,“十三五”期間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資金來源尚未落實。一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未及時調整。2016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標準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后期未作調整,其他資金來源不足,補償缺口逐步擴大。二是電價附加未依法嚴格征收。第三方評估報告指出,2015—2018年可再生能源電價平均附加征收率僅為84.4%。各地方廣泛存在著只對公共電網工商業用戶征收,對自備電廠用戶、地方電網用電長期未征、少征等問題。三是發展規模缺乏有效控制。可再生能源發展初期,電價調整滯后于技術發展水平,部分可再生能源企業追求高投資回報,非理性投資,搶裝機、搶上網問題突出,一些地方未按照國家規劃有效控制本地區發展規模,加劇了補貼缺口。

      與相關財稅、土地、環保等政策銜接不夠。檢查中一些企業反映,可再生能源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貸款難、貸款貴問題仍然存在。第三方評估報告指出,財政貼息政策沒有落實,優惠貸款政策未覆蓋可再生能源領域。

      可再生能源非電應用支持政策存在短板。實際工作中,各類型可再生能源之間發展不平衡,可再生能源非電應用明顯滯后于發電類項目,太陽能熱利用、地熱利用以及生物質燃料的發展都較為緩慢。

      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應用仍需加強。雖然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水平取得顯著進步,但在技術研發能力、裝備制造質量、工程技術創新、公共技術體系建設方面仍需進一步加強。一是部分核心技術研發能力偏弱。大容量儲能技術尚存在技術瓶頸,安全經濟的新型儲能產品有待突破。風電機組軸承國產化程度不高,風電機組控制機組核心元器件、部分高效光伏電池生產裝備主要依賴進口。二是電網接入和運行技術有待快速提升。電網運行控制技術、智能化水平、靈活調節能力以及新能源功率預測技術等,均需要提升到適應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并網運行水平。三是生物質能相關技術有待突破。成型燃料、生物燃料乙醇、生物質氣化等存在技術瓶頸。四是可再生能源標準化建設、開發利用裝備公共檢測試驗能力有待提升。

      可再生能源行業監管力度不夠。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各級政府部門、相關企業的權利義務,具體實施中由于相關責任主體不夠明確、缺乏有力監管等原因,造成對執行不到位的難以實施處罰。

      在意見和建議板塊,報告從做好頂層設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協調性;完善體制機制,統籌解決可再生能源消納問題;加強統籌協調,綜合研究解決補貼資金拖欠問題;健全政策措施,實現可再生能源持續健康發展;堅持科技創新,推動解決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六大方面進行了闡述。


      轉自:中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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