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再度就《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4月16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于《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20日。在2018年7月的版本基礎上,銀保監會此次調整了代理機構工商變更登記相關事項要求以及調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準入條件等。
所謂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銀保監會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我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法人機構1779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3.2萬家、網點22萬個,個人保險代理人900萬人。
此次《征求意見稿》與2018年7月的版本有個顯著的變化是在市場退出方面取消了許可證3年有效期的設置。此前要求,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申請延續許可。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多年的監管實踐來看,針對保險中介機構普遍小散雜亂、內控薄弱的特點,設置許可證有效期,對機構進行定期體檢,是一種有力的制度安排,對提升機構內控管理,加強依法合規經營,加大市場退出力度,提供有效監管抓手發揮了巨大作用。
但該負責人同時指出,取消許可證有效期設置,就是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舉措。許可證有效期的取消,將激發企業活力,支持優質公司加快發展,同時,保險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完善監管手段,加大對擾亂市場的劣質公司的檢查和處罰力度,實現扶優限劣。
就業務許可而言,《征求意見稿》在第九條中明確指出,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應當符合履職回避的有關規定。
2019年12月,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對業務回避提出明確要求。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前期,在監管實踐中,保險監管部門查處了一些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通過虛列費用、虛構業務等方式,違規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為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套取費用,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保險機構高管人員近親屬經營保險中介業務的行為,應依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從嚴規定。
在《征求意見稿》中,銀保監會在兩個地方對加強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責任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要求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二是明確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準代理機構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
(二)違反規定核準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
(三)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對保險代理人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違反規定干預保險代理市場傭金水平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在注冊資本上,《征求意見稿》將經營區域為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由1000萬元調高至20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于注冊登記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變,依舊為最低限額5000萬元。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此次《征求意見稿》也專門列出一條,明確提出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分類管理,加快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而此前征求意見稿中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團隊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相應內容則被刪除。
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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