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現有的自然資源立法主要是按照資源種類進行單項立法,比如陸續制定出臺的《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水法》《草原法》《漁業法》《海域使用法》《海島保護法》等前后時間不一,存在重復、沖突、空白、不銜接、滯后等一系列問題,而這些問題又很難通過所有法律“一攬子”修改來解決,給自然資源執法帶來了很大問題。5月28日,《民法典》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認為,落實好黨中央賦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兩統一”職責,需要在現有自然資源單行法律的基礎上,編纂自然資源法典來實現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整體性、系統性,切實解決現行自然資源立法存在的重復、沖突、遺漏、滯后等問題。
“《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將對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深刻影響。”魏莉華表示。
為市場經濟提供細致入微的“游戲規則”
在經濟領域,《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事領域基礎性、綜合性法律,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其核心任務之一就是為市場經濟提供完備的、精確的法律規則,進一步促進市場經濟向縱深發展。“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但市場經濟運行至少包括市場主體、交易標的和交易規則三個要素。《民法典》全面確認市場主體的法律資格,賦予市場主體豐富的財產權并予充分保障,確立了完備的市場交易規則。”魏莉華表示。
實際上,《民法典》主要調整領域之一是市場經濟領域,就是為市場經濟提供細致入微的“游戲規則”,明確物的歸屬和利用等,激勵市場主體創造財富,實現“有恒產者有恒心”。同時,《民法典》規范作為市場經濟主要活動的合同行為,為解決合同糾紛提供法律準則。
魏莉華認為,《民法典》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要求,將原《物權法》等法律中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等內容統籌納入,并通過一套整全的市場交易規則為市場主體提供了穩定的行為預期。
進一步完善了環境生態侵權責任體系
在環境方面,《民法典》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和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并強調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將極大地促進全社會保護生態環節節約集約利用資源,為依法追究各類損害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魏莉華認為。
《民法典》在原《侵權責任法》“環境污染責任”的基礎上,補充了“生態破壞責任”,進一步完善了環境生態侵權責任體系。“其中一個突出的亮點是明確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和內容,規定對于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并明確了賠償損失和費用內容,為健全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魏莉華說。(孟凡君)
轉自:中國工業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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