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堅持問題導向夯實法治基礎 福建發力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建設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4-10-13





      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促進公平競爭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聚焦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建設、公平競爭行為、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對上位法進行了補充、細化和完善。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或國家特殊政策,實施下列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內容: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統稱商品);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工程建設、商品采購等經營活動;排斥或者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法律規定的壟斷行為;其他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平競爭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信息須明確,不得存在獎品種類,參與條件、范圍和方式,開獎時間和方式,獎金金額不明確;兌獎時間、條件和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聯系方式不明確。


      經營者不得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包括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在有獎銷售活動期間不投放、未全部投放或者僅在特定區域投放獎券或者帶有中獎標志的商品;未按照明示的信息兌獎;其他謊稱有獎的欺騙方式。


      進行抽獎式的有獎銷售,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一次以上抽獎機會的,累計獲獎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


      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或者組織、指使他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網絡,以聲明、告客戶書、風險提示等形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組織、指使他人以消費者的名義,對競爭對手的商品進行惡意評價并散布相關信息,或者向有關部門、消費者組織對競爭對手的產品、服務、侵害消費者權益等情況作虛假投訴,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其他經營者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健康、信用、個人能力或者名譽等進行詆毀;其他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和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


      為促進網絡行業公平競爭,條例還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或者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攔截、關閉等干擾行為;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運行;對非基本功能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障礙,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運行;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林茂陽)


      轉自: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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