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政府日前印發的《廈門市工業(倉儲)國有建設用地協議收儲補償及再投資獎勵暫行辦法》(簡稱《辦法》)提出,工業(倉儲)國有建設用地協議收儲補償按照現行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測算收儲補償價格,實行貨幣補償。工業(倉儲)國有建設用地協議收儲交地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廈門市域內完成再投資的,除按規定給予收儲補償外,政府給予再投資獎勵。
《辦法》規定,再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于:原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競得政府在其用地原址或市域內其他地塊上公開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并按合同約定開發建設;在廈門市域內購置廠房、辦公寫字樓或酒店,從事生產或生產服務;對其在廈門市域內其他已有的生產項目進行增資擴產、購置生產設備等合法合規的投資行為。再投資獎勵金額原則上按企業交地后三年內在廈門市實際完成的再投資計算。競得原址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企業,再投資的核算年期可延長至企業交地后五年內。再投資獎勵總金額=被收儲土地面積×土地區位獎勵基數×投資獎勵系數×再投資單位的獎勵比例。協議收儲補償與再投資獎勵的總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被收儲土地面積與其所在區位辦公基準地價乘積的2倍。
《辦法》規定,對列入政府收儲實施計劃的工業(倉儲)用地,嚴禁改變建筑功能及土地用途。各相關區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對不配合政府實施收儲且未按合同和監管協議履約的用地單位,及時依法依規嚴格查處。(記者 齊培松)
轉自: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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