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六部門日前聯合發布《2019年煤炭去產能工作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提出,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退出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
納入2019年去產能范圍的煤礦有兩類,一是《方案》明確應在2019年底前退出到位的十種情形9萬噸/年煤礦;二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加快落后小煤礦關閉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監〔2014〕44號)明確規定應依法實施關閉或淘汰退出的13類小煤礦。
《方案》指出,列入2019年關閉退出煤礦,按照有關要求原則上先行停產,倒排關閉進度。因安置人員、回收設備等不能立即停產的煤礦,必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包括人員安置、設備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明確專人盯守,明確每個采煤面、每個采區、每個水平以及每個井口的封閉時間),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確保在8月底前實現停產,9月底前關閉退出到位。
《方案》要求,各地在開展煤炭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時,要從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高度,與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相結合、與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結合、與節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結合,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嚴格執行工藝、技術、裝備、規模、安全、環保、能耗、質量等標準,認真落實有關價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產能的法治環境和市場倒逼機制。(張寧)
轉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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