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福建全省23個重點生態保護區域縣開展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點工作,2019—2021年,省財政以2017年納入整合范圍的省級相關專項資金額度為基數,每年分別統籌5%、8%、10%,用于上一年度23個實施縣環境質量提升獎勵。
作為福建省生態文明試驗區38項改革任務之一,省財政廳積極會同相關部門推動改革任務落地,確保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試點工作順利進行。一是實施調查摸底,要求23個實施縣報送當地主要生態環境指標基本情況,及時掌握各地生態環境質量。二是強化指標考核,會同省直相關部門對23個實施縣2018年度生態環境指標進行考核,確保及時兌現獎補資金。三是于4—5月赴地市開展政策實施情況調研,及時總結有效方法和典型經驗。
據介紹,實施縣根據上一年度指標考核的結果獲得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分為保持性補償和提升性補償。其中,保持性補償標準為實施縣如完成生態保護考核指標(100分),可全額獲得補助總額;如未完成,則按一定比例相應扣減專項資金。提升性補償標準為實施縣環境質量如得到提升,根據提升分值,從統籌的專項資金中給予不同檔次提升性補償。分數前10名的實施縣每年給予2000萬—3000萬元獎勵,其他實施縣給予1000萬—1500萬元獎勵。
據了解,對實施縣的考核采用綜合評分法,基礎分值為100分,再按照不同指標的評價標準對各評價指標進行評分,最后匯總計算綜合性生態保護補償考核總分數。考核分數超過100分的實施縣,視為環境質量得到提升;考核結果為100分的實施縣,視為完成生態保護指標;考核分數少于100分的實施縣,視為未完成生態保護目標。
轉自: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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