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人社局發布疫情期間勞動關系處理工作10問10答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2-02





      近日,市人社局發布《福州市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工作10問10答》等保障措施,明確了疫情期間企業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企業生產經營困難處理辦法等勞動關系有關問題,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對春節假期延長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由企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勞動報酬;對于在執行政府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要求的企業,企業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對因疫情未及時返榕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此外,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記者 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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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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