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前海管理局指出,該政策旨在提高前海辦公室樓宇入駐率和產業集聚度,進一步促進前海產業發展。
根據《征求意見稿》,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法人(含分支機構)或非法人組織應當具備幾個條件,如注冊地、稅收繳納地均在前海合作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或屬于金融業、現代海洋產業、會展商貿物流業、科技服務業、新型國際貿易、數字與時尚產業、專業服務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業除外)的企業。
相關辦法采取“擇優不重復”原則,即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之規定的,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此外,根據《征求意見稿》,辦公用房專項扶持資金分為“購置扶持”和“租金扶持”,但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兩種扶持,已獲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的機構不得享受購置扶持。購置或租賃前海管理局產業用房的,視為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再享受該辦法的扶持政策。
根據《征求意見稿》,在購置扶持方面,在深圳市內無自有辦公用房,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且首次購置辦公用房自用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扶持資金分三年平均發放;(二)未經認定為前海總部企業的其他重點機構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扶持資金分三年平均發放;(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在租金扶持方面,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原前海合作區,或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租賃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自用,在租賃期限內未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的機構,按下列情形予以租金扶持:(一)經前海管理局認定的總部企業,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租金扶持,連續扶持三個年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中產業類型的其他機構,按照2021年入駐的機構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駐的機構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駐的機構20元/平方米·月,連續扶持三個年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條件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該《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對前海合作區深港合作、發展現代服務業具有重大作用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通過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前海管理局通過此方式進行扶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且扶持資金不得超過扶持總金額的25%。
轉自: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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