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制度探索取得又一重要進展。
近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批準發布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申報的全國首個個人破產領域地方標準——《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服務規范》。這不僅是對個人破產制度相關規范的重要補充,更是破產法律服務領域的一次重大創新。
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允許債務人(自然人)在無法償還債務時,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債務重組或免除,以獲得經濟重生機會的一種法律規范。它不僅能幫助“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合法、有序地解決債務問題,也有助于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護企業家精神,被認為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
個人破產的深圳探索
在我國,目前只有企業破產的全國性立法和實踐,而沒有個人破產的相關安排。后者只在深圳市和浙江省等地方層面有所探索,其中深圳經過數年的探索實踐,已構建起“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個人破產辦理體系,形成了個人破產辦理的“深圳模式”。
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審結了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重整案、首宗個人破產和解案、首宗個人破產清算案。去年10月,深圳的“破產制度突破創新”作為深圳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經驗之一,被國家發改委、司法部等七部門發文向全國推廣。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共計受理個人破產案件超過350宗。
2021年3月,全國首部個人破產地方性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實施的同時,內地首家破產事務管理機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掛牌成立。一位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的司法系統人士認為,將破產事務的行政管理職能同破產審判職能分離,能提高破產事務辦理的效率和專業化水平,并有效防范和打擊破產欺詐行為。
2022年5月,為推動解決個人破產申請難、申請填報不規范等問題,深圳破產管理署創建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制度,面向公眾提供“普法宣傳+面談調查+填報指導”等綜合性公益服務,解答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的疑難困惑,指引債務人規范提出個人破產申請。
深圳破產管理署公布信息顯示,截至2024年9月,該署共組織完成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3605人次。
為貫徹標準化發展要求,規范服務流程,提升工作質效,2023年5月,深圳破產管理署申報的《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服務規范》被列入深圳市地方標準計劃項目。經過標準起草、公開征求意見、專家技術審查、修改完善等程序,《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服務規范》順利出臺,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個人破產申請前輔導服務規范》的核心在于“輔導”,它通過一系列服務流程和內容,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指導路徑。從預約登記到檔案管理,再到信息共享,每一步都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確保了服務的標準化和規范化。這種服務模式的創新,不僅提高了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效率,也保障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今年7月,《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為推動從國家層面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據。深圳破產管理署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守正創新,豐富個人破產標準體系,為國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更多深圳經驗。
不是想破產就能破產
根據《條例》,符合相應條件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一個不難理解的邏輯是,申請破產未必到了非“破”不可的地步。現實中,有些可能存在更好的解決辦法,有些甚至純粹出于逃廢債的目的。
自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施行以來,社會公眾對于濫用個人破產制度逃廢債的擔憂一直存在。事實上,《條例》對防止逃廢債進行了嚴格設計,如規定申請人應嚴格履行誠信義務、建立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制度等。同時,深圳中院在審判工作中也注重建章立制、審慎把關。
據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實踐中,深圳中院始終堅持重整、和解優先的原則,引導仍具有償債能力的債務人通過債務重整、和解實現債務紓緩,對于清償能力喪失且難以恢復的債務人,才通過清算減免債務。迄今為止,進入重整、和解的案件,占到深圳中院受理個人申請破產案件的近九成。
在分析大量破產申請樣本的基礎上,深圳破產法庭于今年5月出臺《關于審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該工作指引明確,申請個人破產清算應當符合“喪失清償債務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的條件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同時明確了不能進入個人破產清算程序的情形,防止濫用個人破產制度。
讓個人破產制度在陽光下運行,是對存在逃廢債企圖的債務人的最大威懾。為了實現這一點,深圳市通過法院司法公開、市場監管部門社會信用公開、破產事務管理署破產事務公開等多個渠道,加大對市場主體破產信用信息的供應。
“現有的案例證明,逃廢債的企圖被層層關卡拒之門外。”深圳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轉自: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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