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攻堅戰2018年工作方案發布。方案要求完成國家和該省規定的近岸海域水質保護目標,確保按期完成國家下達該省的年度任務。
方案要求,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要緊緊圍繞國家和省明確的水污染防治目標,深入實施截污納管、河道清淤、工業整治、入河排污口整治、生態補水與修復等措施,實現“三消除”,即消除劣五類入海河流、消除劣五類水體、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
方案明確了攻堅戰的三大重點。一是加強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全面實施《廣東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實施方案(2018~2020年)》。積極推進湛江市“灣長制”試點,探索進一步擴大試點范圍,鼓勵深圳、惠州市等其他重點沿海市、縣(區)“灣長制”開展試點。重點整治現狀水質劣于四類(海水水質標準)或水質下降的珠江口、深圳灣、大亞灣、北部灣、廣澳灣、汕頭港、廣海灣、鎮海灣、水東灣、湛江港、雷州灣等河口、海灣,年底前組織編制環境綜合整治方案,明確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標和主要任務,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單。繼續開展入海排污口摸底排查,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加強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繼續加大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清查力度,發現一個清理一個。開展入海河流綜合整治,沿海各市應對現狀劣于五類(地表水水質標準)以及水質不達標的入海河流,于8月底前編制《入海河流水體達標方案》,并在達標方案中明確水質目標、達標年限和階段性污染負荷削減目標,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單,實現“一河一策”精準治污。開展大亞灣海域海洋環境容量研究,實施污染物入海總量控制試點。嚴格控制圍填海,保護近岸海域自然岸線。嚴格防范環境風險,提高海洋污染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是加強船舶污染治理。各地級以上市要加快建立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制度和海事、港航、漁政漁港監督、環境保護、城建等部門的聯合監管制度,并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加快淘汰落后老舊船型,推進內河運輸船舶船型標準化。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規范拆船行為,禁止沖灘拆解。
三是加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加強港口、船舶修造廠污水處理,污水未納入當地市政管網的,要在年底前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各地級以上市要編制實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年底前,14個沿海市要完成方案建設內容。各地級以上市完成防治船舶污染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發布,并組織實施。(記者 王自堃)
轉自:中國海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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