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高院聯合湖南省財政廳印發了《關于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明確了企業破產援助資金的適用范圍及主要用途。破產企業無財產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系人自愿墊付的,或僅有小額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且無利害關系人自愿墊付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資金申請。
《意見》指出, 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就是要為無資可破或資不抵債的企業破產審判提供一定經費援助,幫助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完成破產工作。這有利于加快“僵尸企業”出清,加速困難企業重整;有利于進一步優化我省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意見》指出,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建立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制度。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法院銜接,依據當地實際情況建立以財政補助方式、提取管理人個案報酬、社會機構或個人自愿捐贈等多種來源的破產資金籌資機制,解決無產可破企業或缺乏啟動資金的企業的破產費用、管理人報酬無法支付等問題。
《意見》明確,企業破產援助資金主要用于支付破產案件中產生的下列費用:管理人報酬和聘用其他工作人員的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人民法院認為應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意見》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企業破產援助資金實施細則或辦法,并強化企業破產援助資金的監督管理。(記者 張斌)
轉自:湖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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