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海南自由貿易港閑置土地處置若干規定》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官網公布,《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非因政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其他法定原因造成土地閑置,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繳納土地閑置費或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規定》,一是對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1年的,明確按土地出讓金的20%繳納土地閑置費。二是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的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一年未竣工的,在竣工前每年征收出讓土地現值一定比例的土地閑置費。在收費標準設定方面,采用階梯比例,細化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以5%為起征點,以20%為征收上限。
該規定屬于全國首創,為“半拉子工程”低效用地處置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海南方案”。
轉自: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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