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記者從浙江省醫保局獲悉,省醫保局、省藥監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間零售藥店購買發熱、咳嗽藥品人員信息登記報告制度的通知》,2月1日起全省所有零售藥店在銷售發熱、咳嗽類藥品時實行登記報告制度,通過發揮全省零售藥店網絡覆蓋優勢和早期監測作用,實施全面排查和精準摸排,有效控制感染源,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制度規定,要充分發揮零售藥店一線工作人員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傳工作;所有零售藥店對購買發熱、咳嗽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體溫測量,做好信息登記,并實行日報制度;各地醫療保障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零售藥店的指導和監督,對不按規定執行的,及時責令改正,并與年度醫保定點藥店考核和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直接掛鉤。(記者 鄭文 董小易)
轉自: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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